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2021-09-2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5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同时选举产生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三届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聘任了公司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聂东升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聂东升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二、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委员的议案》,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如下:

  战略委员会委员:聂东升(主任委员)、高艳春、童光志;

  审计委员会委员:李建军(主任委员)、潘春雨、聂文豪;

  提名委员会委员:童光志(主任委员)、李建军、高艳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潘春雨(主任委员)、李建军、聂文豪。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且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建军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三、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叶尔阳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叶尔阳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四、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副总经理杨从州先生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杨从州先生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按原聘任职务及任期执行。

  杨从州先生的任期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杨从州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五、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鉴于证券事务代表於海霞女士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於海霞女士继续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於海霞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任职资格。於海霞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於海霞女士的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於海霞女士:198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本科毕业于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研究生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曾任江苏省宝应县招商局驻上海办事处主任、宝信汽车集团副总裁助理;2015年7月起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於海霞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於海霞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4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9月22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尔阳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选举叶尔阳先生继续担任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3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4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聂东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申联生物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其中董事聂东升、杨从州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林淑菁、黎敏、邵永昌及独立董事魏冬青、黄刚、吴守常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王锐、竺月琼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叶尔阳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聂文豪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中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第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乐天、李长红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本版导读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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