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碳纤维生产线重大合同的公告

2021-10-1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碳纤维生产线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或扫描件同样有效)。

  2、根据合同约定,如因公司原因出现逾期交货,因设计、设备技术等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等违约情形,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3、本次签署的合同总金额合计为6.50亿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0.75%。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产销规模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但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年9月28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碳纤维生产线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公司中标《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差别化大丝束项目(EPC)》所需采购的碳纤维生产线,项目预估金额为7亿元(大写:柒亿元整)。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已与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碳纤维)正式签署了编号为RC2109290885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和编号为RC2109290887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3.10亿元(含税)、3.40亿元(含税),前述合同总金额合计为6.50亿元(大写:陆亿伍仟万元整,含税)。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向国兴碳纤维提供4条碳纤维生产线。

  本次合同的签署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行为,公司与国兴碳纤维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合同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孙小君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6826077225

  住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经营范围:碳纤维生产及制品加工、销售;碳纤维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国兴碳纤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国兴碳纤维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全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公司与国兴碳纤维签署了合同总金额6.50亿元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详见刊登于2020年12月19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9月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0-063、2021-005、2021-008、2021-010、2021-030、2021-031、2021-034、2021-047、2021-048的公司公告。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国兴碳纤维以及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孙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公司发生过类似业务(不包括本次签署的合同金额)如下:

  ■

  3、履约能力分析

  国兴碳纤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21年10月15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

  合同约定,公司向国兴碳纤维提供4条碳纤维生产线。

  4、合同金额

  上述合同总金额合计为6.50亿元(大写:陆亿伍仟万元整,含税)。其中,编号为RC2109290885的合同金额为3.10亿元(含税),编号为RC2109290887的合同金额为3.40亿元(含税)。

  5、合同付款方式

  前述合同付款方式相同,即买方均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方式支付合同以下款项:

  (1)预付款:合同碳化线总金额30%作为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逐笔付完。

  (2)进度款:合同总价的20%在第一批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5%在第二批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在第三批设备发货前支付。

  (3)剩余应支付的验收款、质保金等款项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

  6、交付时间、地点

  (1)交付时间:卖方在收到买方各合同预付款后的380日内完工。

  (2)交付地点:买方指定地点,运费由卖方承担。

  7、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或扫描件同样有效)。

  8、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货款结清之日止。

  9、违约责任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款。

  (2)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进度(每批发货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货物需在买方指定项目现场交货),卖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每迟延一日到货还应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每批发货款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

  (3)碳化线所有设备到货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联机试运,具备生产条件。如果因设计、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卖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每迟延一日开车还应向买方支付该套碳化线总金额的0.1%的迟延开车违约金。

  (4)卖方提供的任何生产线如因卖方原因达不到技术协议中设计的产能,卖方可以进行调试,因调试每迟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总金额的0.1%作为迟延开车违约金。

  (5)因上述所列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碳化线无法正常运行生产,设备无法达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或其他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如卖方没有按期返还款项,买方有权自当时日期开始,按照年利率10%对已经支付卖方的款项进行计息,并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对卖方拖欠买方款项本息的追偿权。

  (6)因买方付款或其它买方因素产生延误,则相应生产线进度做相应顺延。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主要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大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市场开拓力度,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合同总金额合计为6.50亿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60.75%,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产销规模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但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根据合同约定,如因公司原因出现逾期交货,因设计、设备技术等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等违约情形,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兴碳纤维签署的编号为RC2109290885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

  2、公司与国兴碳纤维签署的编号为RC2109290887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

  执行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孙建江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近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持有公司股份24,508,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5%)股东孙建江先生的通知,因质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已申请法院对其所持2,4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83%)启动司法强制执行(以下简称司法执行)程序,造成孙建江先生面临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本次因司法执行被动减持方式可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孙建江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公司股票面临因司法执行导致被动减持暨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情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孙建江。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建江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24,508,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85%,前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2,450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83%。

  3、孙建江非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被动减持的主要内容

  (一)被动减持

  1、减持原因

  2017年4月,因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富控股)向长城资产融资需要,孙建江以持有的2,450万股公司股份为众富控股前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后因该笔融资出现逾期,长城资产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了孙建江的上述股份(详见刊登于2017年4月18日、2019年8月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编号为2017-021、2019-042的公司公告)。目前,因质权人长城资产已申请执行法院对其所持2,450万股股份启动司法执行程序,可能导致孙建江被动减持股份。

  2、减持股份来源

  孙建江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以及上市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

  本次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为24,508,1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85%(若减持期间公司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对应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执行法院可能视情况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

  5、减持期间

  根据相关规定,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司法拍卖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

  上述期间如遇窗口期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

  受司法执行特殊性以及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的影响,暂不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孙建江先生的承诺情况如下: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二十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与公司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

  (2)承诺在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以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时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本公司的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60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向社会公众出售。

  3、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股价稳定,孙建江先生于2015年7月8日参与了《浙江上市公司董事长联合声明》,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2015年年内不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建江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属于因司法执行导致的被动减持,因此具体的减持价格、数量、减持方式暂不确定,被动减持计划是否能够实施完成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孙建江先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孙建江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件。

  2、孙建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因司法执行被动减持的告知函》。

  3、长城资产出具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强制

  平仓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3执5280号之一),获悉公司特定股东邵志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邵志明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志明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6,30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前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630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3、邵志明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但担任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董事。

  二、本次被动减持的主要内容

  (一)被动减持

  1、减持原因

  2018年3月、2019年1月,为满足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融资需要,公司股东邵志明以其持有本公司630万股股份为精功集团前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2019年9月,精功集团启动司法重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质权人光大银行向柯桥法院申请实现邵志明担保物权。目前,柯桥法院已裁定将邵志明持有的本公司630万股股份予以平仓,本次平仓将导致邵志明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股份来源

  邵志明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以及上市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

  根据柯桥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邵志明本次被动减持股份数量为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8%(若减持期间公司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对应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考虑到本次被动减持后,邵志明所持公司股份仅剩7,400股,不排除在本次被动减持的过程中,邵志明主动将剩余的7,400股股份随司法执行一起予以减持(若减持期间公司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对应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减持的数量最高为6,307,400股,占邵志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100%(若减持期间公司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对应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柯桥法院可能视情况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

  5、减持期间

  根据相关规定,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述期间如遇窗口期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

  受司法执行特殊性以及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的影响,暂不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邵志明先生的承诺情况如下: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二十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与公司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

  (2)承诺在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以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精功科技的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60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向社会公众出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志明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邵志明不属于持股公司5%以上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本次股份被动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本次减持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各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邵志明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柯桥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3执5280号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6日

本版导读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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