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420063 证券简称:武锅B3 公告编号:2021-03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关海涛董事,公司董事长因疫情原因无法到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关海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30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264,800股,占公司股本的58.00%(公司股本297,000,000股)。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通用电气蒸汽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51,47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0,53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炜、薛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新增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通用电气蒸汽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有公司151,470,000股的股份,非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20,530,000股的股份。
表决情况如下:
非关联股东表决中,20,550,100股同意,0股反对,244,7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
以上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详细内容见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2021年度新增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 炜、薛 津
3、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法律意见书中表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1德恒汉法意DHWH074号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薛津律师、吴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1年9月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2021年9月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等事项,并按规定对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10:0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Stuart Adam Connor因疫情原因无法主持股东大会,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关海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172,264,800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公司关于2021年新增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表决结果:20,550,100股同意,0股反对,244,7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通用电气蒸汽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恒敏
承办律师:
薛 津
承办律师:
吴 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