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134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10-2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重审阶段:收到重审一审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乐微”)、成都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拉夏”)为被告(重审被告)

  ● 重审阶段一审判决金额:赔偿经济损失约1,944万元

  ●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拟就该案件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二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11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19日及2021年5月28日披露了《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0)、《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4)、《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拉夏贝尔关于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拉夏贝尔关于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4)及《拉夏贝尔关于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9)。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家园”)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承担因撤出商场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对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租金134.56万元及违约金,赔偿损失2,500万元等;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成都乐微赔偿约589.70万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及诉讼保全费用(下称“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美好家园亦提出上诉。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美好家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成都乐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美好家园经济损失7,897,043元,上诉人成都拉夏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美好家园应退还的收取成都乐微的30万元履约保证金,可在执行时予以冲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6,7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1,764元,由美好家园负担34,698元,由成都乐微负担57,0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28元,由美好家园负担69,411元,由成都乐微、成都拉夏共同负担104,1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美好家园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川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发出重审《传票》,于2021年6月29日开庭重新审理该案件。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成都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435,768元(原告应退还被告的30万元保证金,可在执行时予以扣减;已执行案款7,597,043元在执行时应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527元,由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958元,由成都乐微、成都拉夏负担142,569元。

  公司认为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判决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需承担之赔偿金额过高,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拟就该案件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二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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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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