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93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2021-10-2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股东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和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的《公章保全解除的告知函》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告知函》,现将以上告知函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大龙实业、电化高科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电化高科、大龙实业与刘宜云、张海清等人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禁止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并于2021年1月7日向公司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要求公司“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大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你公司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了(2020)赣0281民初3176-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赣0281民初2900-1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的行为保全予以解除,大龙实业、电化高科的公章目前已恢复使用,具体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0281民初2900号、(2020)赣0281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损申请人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各股东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现本院已对本案作出了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的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该保全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的行为保全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龙强投资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龙强投资于2021年6月4日召开了其内部合伙人临时会议,针对其会议决议的有效性,李宗标对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第三人刘宜云、汪国清、唐文勇、刘林生、曾道龙、张海清、李角龙、胡敦国、王寿发、汪新泉、宋新民、袁文练、邢建华、高中华、胡文福、汪大中、邹发福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

  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张昌佑的通知,其就《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合同效力纠纷,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张昌佑与被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签订的两份《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并请求其基于以上相关协议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以龙强投资名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有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了(2021)赣0281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了(2021)赣0281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内容如下:

  1、原告李宗标诉被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第三人刘宜云、汪国清、唐文勇、刘林生、曾道龙、张海清、李角龙、胡敦国、王寿发、汪新泉、宋新民、袁文练、邢建华、高中华、胡文福、汪大中、邹发福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原告李宗标于2021年10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宗标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李宗标承担。

  2、原告张昌佑诉被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后,原告张昌佑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昌佑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张昌佑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由于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分别为公司第一、第三大股东(大龙实业持股37.55%、电化高科持股7.67%),由于诉讼裁定解除刘宜云、张海清的行为保全,目前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公章已恢复正常使用,亦可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龙强投资作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持股6.37%),由于原告李宗标、张昌佑对相关诉讼案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通过法院的准许,以上诉讼结果可能对公司董事会换届事宜存在一定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保全解除的告知函》及(2020)赣0281民初3176-1号民事裁定书;

  2、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保全解除的告知函》及(2020)赣0281民初2900-1号民事裁定书;

  3、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告知函》及(2021)赣0281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2021)赣0281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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