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151 证券简称:昌红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1
债券代码: 123109 债券简称:昌红转债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昌红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11-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59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9日

  3、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1年12月6日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昌红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昌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昌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事项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昌红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7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昌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40%(“昌红转债”第一个计息期年度,即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票面利率);t=236天(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23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40%×236/365=0.259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昌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59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昌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207元/张;对于持有“昌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59元/张;对于持有“昌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59元/张。

  4、回售权利

  “昌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昌红转债”。“昌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9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昌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1年12月6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昌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昌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昌红转债”回售的申请;

  2、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本版导读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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