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1-2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6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1年11月26日下午15:00。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 9:15一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9:15至2021年11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

  3、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162,867,9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7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7,327,0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0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15,540,9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4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15,541,2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15,540,9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48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867,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1,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867,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1,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916,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王铁旺、陈川、方天亮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1,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867,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00 《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867,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1,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洪玉珍律师、蒋步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6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1深圳辖区“沟通传递

  价值,交流创造良好生态”上市公司

  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沟通传递价值,交流创造良好生态”一一2021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14:00至17:00。

  届时公司的财务总监叶桂梁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欧贤华先生将通过网络文字交流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6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刘大江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监事冯德树先生因个人原因向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冯德树先生仍继续在公司的其他岗位任职。

  2021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田志伟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津贴标准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戴向阳先生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田志伟先生开始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戴向阳先生开始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此次更换独立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此次更换监事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志伟先生简历

  田志伟先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 年2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河南省建材研究设计院财务科主管会计、任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陇海支行营业部经理、富友证券有限公司河南管理总部总裁助理兼总经理、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营业部副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副总经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千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联合德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常德合银湘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常德合银百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万年县合银百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湖南达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苏州筑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合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田志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所控制的企业中任职;田志伟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戴向阳先生简历

  戴向阳先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 年4月生,本科学历。历任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任深圳市英维克科技有限公司测试中心总监。

  戴向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68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2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342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

  实施回购注销上述2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342股,公司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公司总股本由334,315,904股减少至334,305,562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相关工作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 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 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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