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3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1-11-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本公司、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9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对《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分析,近日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关注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结合你公司与吉林化纤及招标公司的过往招投标情况、本次招投标流程以及你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流程等,说明你公司未在11月17日及时获悉中标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及你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规定。

  回复:

  1、过往招投标情况及流程

  公司本次中标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碳纤维复材产品项目(EPC)》的招标方为吉林化纤,其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与吉林化纤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吉林方)发生过多次类似业务,公司均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业务每次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吉林方碳纤维生产线业务订单,招投标主要流程如下:

  吉林方通知公司参与其项目投标→公司报名参加并购买标书→公司与吉林方沟通招标书内的技术和商务条款→公司在开标前完成投标书制作和提交→开标并由招标公司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公司与吉林方在开标后就最终的技术和商务合同进行沟通和确认→确认技术和商务合同后吉林方知会公司将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招标公司将中标结果在招投标平台上进行公示→公司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吉林方签署最终技术和商务合同→招投标结束。

  2、本次招投标流程

  公司本次参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碳纤维复材产品项目(EPC)》的招标,吉林方负责本次招投标项目的主要人员与公司历次参与其招投标项目的人员相同,因此,本次招投标同样参照以往与吉林方的合作惯例,按前述招投标流程执行。

  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及“第四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之规定,“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与吉林方自业务合作以来一直都是按前述惯例与公司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本次招投标外,公司以往与吉林方在开标后就最终的技术和商务合同进行沟通和确认前,原则上不会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4、本次未及时获悉中标原因以及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及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规定

  综上,公司未能在11月17日及时获悉本次中标的原因主要为:本次中标事项的招标人及招标公司未按上述合作惯例执行,吉林方以及招标公司在中标上网公示前未告知公司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关于本公司中标公示事项,导致公司无法及时获悉已经中标。

  考虑到公司本次参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碳纤维复材产品项目(EPC)》的招标,吉林方负责本次招投标项目的主要人员与公司历次参与其招投标项目的人员相同,因此,公司本次招投标同样参照以往与吉林方的合作惯例,按前述流程执行本次招投标事宜符合商业惯例。

  2021年11月17日晚,公司董事会在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前,已按前述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核查、问询等信息披露流程,即:2021年11月17日收市后,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该日收市前(15:00)事先对公司的信息进行网上检索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网站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话、微信或函件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秘书专门致电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并当面咨询了公司董事长,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前述人员均回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且本次中标事项的招标人及招标公司也均未告知公司业务部门关于本公司中标公示事项。考虑到公司之前与吉林方有过多次类似合作业务,根据上述的合作惯例,公司中标后,吉林方会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对接的业务人员,据此,公司董事会依据2021年11月17日收市前的网络检索结果以及相关人员的反馈,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判断公司当日不存在可能引起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情况发生。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了《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无误后,上传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平台,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2021年11月18日上午,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网络进行例行检索时,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精功科技吧上发现一位网名为“xj2222”的股友发表了“是谁中标吉化碳纤维项目”及“浙江***公司中标吉林化纤碳纤维项目”的评论帖子信息,于是,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检索,发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已于11月17日收市后对本次招标中标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载明,精功科技为本次招标项目中标单位。发现该信息后,公司董事会秘书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汇报并反馈至公司业务部门,并与吉林方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确认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碳纤维生产线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综上,公司在披露《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前已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核实程序,并根据核实结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及流程规定。

  二、结合本次招投标前期筹备情况、招投标流程节点、招投标知情人及执行人情况,以及你公司股价近期变化等因素,说明是否存在中标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回复: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在收到吉林方的招标邀请后,组织碳纤维装备分公司技术部门与吉林方进行了技术沟通,明确了12000吨碳纤维复材产品项目的具体技术指标、配置和其它要求。同时,公司业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其中商务部分由公司业务部负责整理,技术部分由公司技术部门负责整理。公司本次参与投标事项主要人员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碳纤维装备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其中,执行人为碳纤维装备分公司常务副总、销售副总,招投标流程节点如下:

  ■

  公司在参与本次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必要的流程,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涉密范围、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等工作,经公司对本次招投标参与人员问询,前述人员均不存在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的情形。经核查,公司在中标信息正式披露前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中标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与吉林方就本次中标项目的合同相关条款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仍在沟通中,本次中标事项能否最终签署正式合同以及合同签署时间、项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该事项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你公司披露2021年10月15日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显示,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建江将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形式减持你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8,170股(占你公司总股本比例5.385%)。请你公司说明孙建江减持预披露至今的实际减持情况,并结合对问题1、2的回复说明本次招投标是否与相关人员减持计划存在关联。

  回复:

  2021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建江因司法强制执行将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形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8,1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85%)。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建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4,551,600股(其中,2021年11月9日被动减持1,750,200股、2021年11月15日被动减持2,80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减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编号为2021-065、2021-066的公司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建江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属于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减持的主导方为执行法院,其主要配合并按照执行法院指令进行被动减持,孙建江先生非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本人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对本次招标投标事项并不知情。综上,公司本次招投标与孙建江减持计划不存在关联。

  四、核查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3个月以来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如是,说明详情。

  回复:

  经核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3个月以来,除持股 5%以上股东孙建江正在实施被动减持计划(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4,551,600股)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建华先生之配偶沈建素女士于2021年11月10日减持公司股份10,000股(系2017年3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的情形外,其他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来 6 个月内,除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孙建江因司法强制执行将继续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9,956,570股情形外,其他人员不存在减持计划。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孙建江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实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如是,请具体说明。

  回复:

  经核实,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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