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1-11-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1-15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与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金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14,640万元的交易对价向中易金经转让所持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份。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取交易款7,32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剩余股份转让款7,320万元应于完成股份工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2月9日前)支付。由于中易金经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缴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3月7日签订《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解除协议》,终止了本次股权交易。但中易金经实际并未按解决协议约定,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此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易金经归还股权。

  2019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初171号),判决因步森股份不符合银行股东的资格要求,驳回步森股份诉讼请求。2019年9月,步森股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法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步森股份撤回上诉。

  2020年2月10日,步森股份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已经解除并判令中易金经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支付尚未支付的交易价款7,32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因此时稠州银行的股权处于冻结状态,公司未对该部分股权进行新的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京03民初237号,该案件于2021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并追加北京中航路星场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中航路星场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9,868.56元,由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拟于近期提起上诉。

  2020年度,公司已将该部分股权的账面成本11,640.00万元及于其他应付款核算的已收部分股权转让款7,320.00万元终止确认,同时将差额确认投资损失4,320.00万元。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1-15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与公司在湖北地区的一级经销商胡强、陈怡伶的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步森股份起诉胡强、陈怡伶

  1、一审情况

  胡强、陈怡伶自2018年4月开始为步森股份在湖北地区的一级经销商,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拖欠货款累计金额773.2万元(金额尚未扣减商务业务订单利润),因其拒绝还款,公司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681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强、陈怡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强、陈怡伶应支付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22,436.98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强、陈怡伶应支付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2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请调整),减半收取30,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701元,由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34元,由被告胡强、陈怡伶负担5,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二审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6民终3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上诉人:胡强、陈怡伶

  被上诉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胡强、陈怡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2元,由胡强、陈怡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胡强、陈怡伶起诉步森股份

  2021年9月23日,胡强、陈怡伶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步森股份,情况如下:

  原告:胡强、陈怡伶

  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特许区域经销合同》和《关于湖北区域市场转让的协议》;

  二、判令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因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7,591,206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步森股份770万元的财产。目前,法院冻结了步森股份银行存款770万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步森股份起诉胡强、陈怡伶已二审终审,判决已生效。法院认可胡强、陈怡伶欠步森股份货款。

  胡强、陈怡伶就相同事项重新提起诉讼,且冻结了步森股份770万元的银行存款,公司认为胡强、陈怡伶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不会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的账户能正常使用,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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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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