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1-11-30 来源: 作者:

  (上接A17版)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后每股收益

  0.4718元(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盈率

  98.7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2.67元(按照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市净率

  3.6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4,266.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5,071.72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799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9,195.11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单位:万元

  ■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5,071.7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3,976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34.781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8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372,167.00 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959.07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23.2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737705%,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189,234股,放弃认购数量42,76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086,88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086,885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2,76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致同已对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2021)第441A024196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致同对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季度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441A024403号《审阅报告》。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000万元至34,800万元,同比增长31.34%至57.61%;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同比增长48.95%至86.1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00万元至9,600万元,同比增长51.01%至90.75%。上述2021年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保荐代表人:陈进、郑凌云

  联系人:陈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鼎阳科技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鼎阳科技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推荐鼎阳科技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鼎阳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陈进、郑凌云,具体信息如下:

  陈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7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完成通产丽星、安居宝、凯中精密、丽臣实业等首发上市项目;凯中精密、深圳燃气可转债项目;三一重工、天威视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蓝凌软件、华泓科技新三板挂牌项目。

  郑凌云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股票业务质控部高级经理,MBA,保荐代表人。2005年4月至2015年9月,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和参与完成了万家乐股权分置改革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通产丽星、美盈森、凯中精密、东方时尚等IPO项目,通产丽星非公开发行项目,通产丽星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美盈森和东风股份并购重组项目,丽珠集团B转H项目;2015年9月至今,作为内核专员参与审核了近三十个保荐、新三板项目,具有深厚的投行业务素养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秦轲、邵海涛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赵亚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3、股东汤勇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4、股东鼎力向阳、众力扛鼎、博时同裕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宋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6、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钱柏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7、监事尹翠嫦、周江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8、高级管理人员刘厚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本条前述承诺;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9、核心技术人员陈锋、梁杰、郑翠翠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其承诺自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其承诺自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及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控股股东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则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则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分别承诺:

  (1)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自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人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的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若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宋民承诺:

  (1)本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高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人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的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本人如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厚军承诺:

  (1)本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高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人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的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本人如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股份回购、赔偿损失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2)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分别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2)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5)以上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宋民、习友宝、莫少霞、李磊、钱柏年、尹翠嫦、周江、刘厚军分别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如有),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分别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相关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高端通用电子测试测量仪器芯片及核心算法研发项目”的实施将对高端通用电子测试测量仪器芯片及核心算法的多项技术课题进行研发攻关,解决芯片及核心算法对公司发展的制约,强化公司在国内高端产品领域的竞争力;“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自主生产水平,扩大主营产品生产规模,突破产能瓶颈,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快速增长;“高端通用电子测试测量仪器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将加大对高端通用电子测试测量仪器技术研发投入,攻克关键技术难题,实现批量化生产。项目建设有助于强化我国在全球高端电子测试测量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我国高端通用电子测试测量仪器国产化进程,突破国外厂商在高端市场的垄断格局。项目建成后公司产品系列将更加丰富,可以满足更多不同领域客户的电子测试测量需求,产品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高端产品具有更高的技术附加值,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因此,实施本次公开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流程,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分别承诺:

  为了保障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出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宋民、习友宝、莫少霞、李磊、刘厚军分别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七)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分别承诺:

  1、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近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与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2、不会要求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委托借款;接受公司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代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声明,本人已向鼎阳科技准确、全面地披露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鼎阳科技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鼎阳科技相竞争的业务。

  1、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当前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主营业务的情况;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未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如果未来有在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优先介绍给公司。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上述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当日失效。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鼎力向阳、众力扛鼎;董事宋民;独立董事习友宝、莫少霞、李磊;监事钱柏年、尹翠嫦、周江;高级管理人员刘厚军分别承诺:

  (一)公司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及办理有关报批事宜。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保证相关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分别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本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2年内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如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本承诺函出具后相关减持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规定进行减持。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鼎力向阳、众力扛鼎分别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本企业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2年内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50%(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企业如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本承诺函出具后相关减持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规定进行减持。

  (十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鼎力向阳、众力扛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宋民、习友宝、莫少霞、李磊、钱柏年、尹翠嫦、周江、刘厚军、陈锋、梁杰、郑翠翠分别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若公司被要求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罚款或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赔偿公司由此所遭受的相关一切损失。”

  (十三)关于维持公司稳定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轲、邵海涛、赵亚锋承诺: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秦轲、邵海涛、赵亚锋有义务通过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或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持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及治理结构的稳定、有序。

  (十四)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4、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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