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12-04 来源: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朗姿股份

  股票代码:002612

  信息披露义务人1:申东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申今花

  信息披露义务人3:申炳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5: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股份变动性质:公司新增股份上市导致股东股份被动稀释、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申东日

  1、性别:男

  2、国籍:中国

  3、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5、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申今花

  1、性别:女

  2、国籍:中国

  3、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5、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申炳云

  1、性别:男

  2、国籍:中国

  3、通讯地址:黑龙江五常市山河镇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5、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机构性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编号:SQR516

  3、成立日期:2021年8月11日

  4、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管理人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盛方锐

  6、基金最终受益人:申今花

  7、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机构性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编号:SQR513

  3、成立日期:2021年8月6日

  4、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管理人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盛方锐

  6、基金最终受益人:申今花

  7、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申东日先生和申今花女士系兄妹关系;申炳云先生系申东日先生和申今花女士之父;2021年8月30日,申今花女士与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烜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因其系上海烜鼎管理的两支基金烜鼎六号和烜鼎七号的最终受益人,约定其与烜鼎六号、烜鼎七号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故上述人员及两支基金同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为执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2016年度计划方案,申东日先生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至该员工持股计划。

  2、朗姿股份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东日先生新增股份和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3、申炳云先生年事已高,因其本人生活安排和资产规划的需要而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个人资金需求情况并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决定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前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以2019年8月19日总股本40,000万股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后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以2021年12月3日总股本44,244.3375万股计算。

  3、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3,507.0744万股于2019年8月20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737.4631万股于2020年4月16日在深交所上市。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总股本由40,000万股变更为44,244.3375万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为执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2016年度计划方案,申东日先生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了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40万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总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62.11%被动减少为61.51%。

  2019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3,507.0744万股于2019年8月20日在深交所上市,其中申东日先生因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新增股份1,530.36万股;2020年公司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737.4631万股于2020年4月16日在深交所上市。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总股本由40,000万股变更为44,244.3375万股,公司总股本增加和申东日先生新增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总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61.51%被动减少为59.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申炳云先生,于2021年6月5日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并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1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562.51万股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4.00万股(不含转让给一致行动人烜鼎六号和烜鼎七号的股份共计884.89万股),股份来源于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申炳云先生的减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59.06%减少为57.11%。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公开披露的股份限制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违反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未违反如下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时及时通知了公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并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且在相关减持发生后,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作出其他声明、承诺或采取其他措施,本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做出相应声明、承诺或采取相应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管理人的董事兼总经理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和审批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六、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上市公司证券部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申东日

  日期:2021年12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申今花

  日期:2021年12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申炳云

  日期:2021年12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4: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日期:2021年12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5: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日期: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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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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