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75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1-12-0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监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作为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额度范围内申请的综合授信无偿提供各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张文东先生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1年。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现就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概述

  近期,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额度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授信额度具体包括的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开立国内信用证额度;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公司可以在不超过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相应额度。

  2021年12月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先生及其配偶分别与广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广发银行申请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868,593,871.55元,净资产1,599,318,116.69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857,065,330.48元,净利润79,094,524.60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止 2021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4,028,620,167.07元,净资产2,144,102,999.11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3,240,338,266.60元,净利润63,378,761.11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先生及其配偶与广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保证人(乙方):张书军、张瑾;张文东、陈淑英;张宝龙、王潇潇;张文勇、郭秀芝

  1. 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甲方和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2021)广银综授额字第000266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币 种 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

  2.2本合同第4条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3. 保证方式

  3.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5.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 担保权实现

  6.1如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6.2若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典型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亦无论该等担保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担保的任何影响,不以甲方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为前提,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6.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6.3.1 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

  6.3.2 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6.4主合同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均不受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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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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