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6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1-12-0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3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郑州分行”)因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1年5月29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1)豫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并支付利息84,956,671.61元、罚息369,166.67元、复利26,353.42元;

  (二)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

  (三)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郑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5,922.25元,由郑州分行负担6,611.29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负担6,969,310.96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被告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后续本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及被告的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能否全额收回相关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本版导读

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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