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购资产的公告

2021-12-0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88133 证券简称:泰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4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科技”或“公司”)拟使

  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人民币176,823,804元收购安徽天地高纯溶剂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地”或“标的公司”)77.5543%股权。其中标的公司控股股东Tedia Asia-Pacific Limited(以下简称“TAP”)转让70.5543%股权,对价为160,863,804元;管理层股东毕风华转让7.0000%股权,对价为15,960,000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或对赌安排,如目标公司业绩下滑或不达预期,则不存在交易对价调整或股份回购等机制,故本次交易存在投资出现损失乃至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此外,本次交易还将面临目标公司业绩不达预期、商誉减值、管理不善等方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以上风险。

  一、交易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基于以发挥公司平台优势,提升产业链的协同价值为目标,公司通过投资及业务合作,提升公司的产品矩阵和自主品牌能力,促进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与安徽天地协商一致,就公司购买安徽天地77.5543%股权事宜于2021年12月3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现金176,823,804元(大写:壹亿柒仟陆佰捌拾贰万叁仟捌佰零肆元整,含税费)的方式收购安徽天地(包括其子公司)77.5543%的股权。其中标的公司控股股东TAP转让70.5543%股权,对价为160,863,804元;管理层股东毕风华转让7.0000%股权,对价为15,960,000元。

  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天地出具的文号为信资评报字(2021)第2A0002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以2021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安徽天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安徽天地收益法下的评估价值为22,900万元,增值率为222.59%,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价值为9,748.82万元,增值率37.33%。

  参考上述评估值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确定标的公司77.5543%股权总价格为176,823,804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徽天地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1年12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安徽天地高纯溶剂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授权签署必要的配套文件并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所需相关全部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该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本次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亦无需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介绍

  1、Tedia Asia-Pacific Limited:安徽天地控股股东,简称“TAP”。

  注册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注册日期:2011-02-24

  公司注册编号:1564863

  公司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毕风华,中国公民,安徽天地董事兼总经理,管理层股东(与TAP合称为“出让方”或“原股东”)。

  3、Bala Chandran Nalliah,美国公民,TAP全资母公司Tedia Investments,Inc.(以下简称“TII”)之全资母公司 Tedia Company Inc.(以下简称“TFF”)的股东之一;

  4、Elinora Bohyun Park,美国公民,TFF的股东之一;

  5、Regina Miyoung Park,美国公民,TFF的股东之一;

  6、Rozelia Soyoung Park,美国公民,TFF的股东之一;

  7、Hoon Choi,美国公民,TFF的股东之一。

  (Bala Chandran Nalliah、Elinora Bohyun Park、Regina Miyoung Park、Rozelia Soyoung Park、Hoon Choi合计持有TFF100%股权,5人一起为安徽天地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安徽天地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前,TAP、毕风华、安徽天地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关系;TAP、毕风华、安徽天地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类别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类型。

  (二)交易标的简介

  1、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安徽天地高纯溶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683609674L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复兴镇临江产业园(同兴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HOON CHOI

  控股股东:Tedia Asia-Pacific Limited

  注册资本:1222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12-23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经营范围:2000吨/年HPLC乙腈、250吨/年HPLC己烷、250吨/年HPLC正庚烷、812吨/年HPLC甲醇、72吨/年HPLC乙醇、72吨/年HPLC乙酸乙酯、72吨/年HPLC丙酮、72吨/年HPLC2-丁酮、72吨/年HPLC甲苯、68吨/年HPLC异丙醇、24吨/年HPLC氯苯、15吨/年HPLC环己烷、12吨/年HPLC1,2-二氯苯、6吨/年HPLC正戊烷、8吨/年HPLC二氯甲烷、9吨/年HPLC三氯甲烷、10吨/年HPLC1-氯丁烷、2吨/年HPLC1-甲基-2-吡咯烷酮、30吨/年HPLC二甲基甲酰胺、30吨/年HPLC二甲苯、3吨/年HPLC正丁醇、3吨/年HPLC叔丁醇、12吨/年HPLC四氢呋喃、3吨/年HPLC2,2,4-三甲基戊烷、20吨/年HPLC吡啶、3吨/年HPLC石油醚、4吨/年HPLC乙醚、6吨/年HPLC甲基叔丁基醚、30吨/年二甲基乙酰胺、30吨/年二甲亚砜研发、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纸包装制品、木包装制品、木材、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

  2、交易标的权属状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安徽天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权属清晰,安徽天地股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3、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

  单位:人民币元

  ■

  标的公司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已经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为确定标的股权的价格,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质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信”)对标的公司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文号为信资评报字(2021)第2A0002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以2021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安徽天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安徽天地收益法下的评估价值为22,900万元,增值率为222.59%,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价值为9,748.82万元,增值率37.33%。

  (二)本次交易的定价

  根据上海立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基于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市场地位以及未来市场预期,在此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标的公司100%股权价格为人民币22,800万元,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拟以176,823,804元收购77.5543%的股权。

  (三)溢价收购的原因说明

  1、标的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金额相对较小,收益法评估的估值增值相对较高。 标的公司经营所依赖的资源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可以衡量并在账面体现的资产以外,主要还包括生产团队、销售团队、商标品牌、渠道关系等重要的无形资产,该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均未反映在账面价值中。

  2、标的公司在高纯溶剂市场的领先地位

  标的公司是国内生产经营HPLC级别(液相色谱级)、LCMS级、制备级和无水级溶剂的主要厂商之一。其旗下工厂年产超过三千吨高纯色谱溶剂,产能和生产品种在国内高纯溶剂工厂中处于领先。HPLC级别的产品,主要用作各种有机材料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砌块、植物提取物等产品定量检测时,液相色谱仪的流动相。制备级产品,则用于上述产品的制备分离。标的公司生产的高纯溶剂供给科学服务行业的众多公司,包括公司本身,在国内高纯溶剂直接和间接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受让方: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Tedia Asia-Pacific Limited

  出让方:毕风华

  实际控制人:Bala Chandran Nalliah

  Elinora Bohyun Park

  Regina Miyoung Park

  Rozelia Soyoung Park

  Hoon Choi

  目标公司:安徽天地高纯溶剂有限公司

  (二)交易及付款安排等情况

  2.1 股权结构

  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

  2.2 标的范围

  受让方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及估值的标的范围包括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3.1 股权转让对价

  3.1.1受让方受让出让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77.5543%股权,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947.7135万元。其中,受让方受让TAP持有的目标公司70.5543%股权,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862.1735万元;受让管理层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7.0000%股权,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85.5400万元。

  3.1.2股权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76,823,804元(“股权转让价款”),其中,TAP转让目标公司70.5543%股权的对价为160,863,804元,管理层股东转让目标公司7.0000%股权的对价为15,960,000元。

  3.2 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4.1 先决条件

  4.1.1各方确认,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划款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满足为前提,但经受让方书面确认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豁免的除外:

  (1)目标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及董事会)已通过所有必要的决议,以批准本协议所述的交易;

  (2)目标公司就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已经办理完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变更登记,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已相应作出变更,目标公司董事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完成更换及变更备案,受让方及管理层股东已签署新公司章程;

  (3)各方顺利完成各交易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本次股权转让配套交易文件、新公司章程、本协议附件所示的其他附属文件及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4)出让方、实际控制人和目标公司所作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交割日均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5)出让方、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已各自向受让方提交一份由其或其经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函件,确认:目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附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代表其财务状况,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且该等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及附件、科目余额表已真实、准确、完整地代表其财务状况,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

  (6)出让方、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已各自向受让方提交一份由其或其经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函件,确认自资产负债表日至交割日,目标公司未发生对其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7)各出让方各自向受让方提交一份由其经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函件,确认:就本次股权转让,出让方已经按照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及/或其他对其转让标的股权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约定通过了必要的内部审议及相关第三方同意;

  (8)目标公司已与TAP、TFF就目标公司运营的IT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SAP系统、TQCM和label print软件服务器系统、文件管理系统、邮箱管理系统)及相应数据完成令受让方满意的划分切割,前述IT系统的服务器已由目标公司单独在中国境内架设,数据由目标公司在中国境内单独享有、控制并保存;

  (9)目标公司管理层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员工已根据本协议第8.2.1条的约定签署了内容令受让方满意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期限不低于5年的《劳动合同》;

  (10)TFF、TAP已向受让方提供一份目标公司目前正在生产、销售产品的全部相关品牌的在亚太范围内(或与目标公司协商划分的归属于目标公司的销售区域内)的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清单,且TFF已与目标公司签署相关交易文件,(i)将该等商标或商标使用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目标公司,且(ii)TFF和目标公司已经就市场分割以及商标和技术的使用达成一致;

  (11)TFF已针对截止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已于2021年向其偿还的债务对目标公司进行豁免,并签署书面债务豁免协议;

  (12)不存在有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的其他重大事项。

  4.1.2各方同意,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4.1.1条第(2)条完成之日起十五(15)日内,就与股权转让价款有关的任何税项向主管政府机构进行税务申报和备案,为出让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如有),并向出让方提交完税证明。

  4.1.3各方同意,公司应及时向指定的外汇银行申请受让方向TAP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对此,受让方与出让方应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申请该等凭证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如有)。

  4.1.4各方应:(1)及时向其他方提供其掌握或处于其控制下的,为满足先决条件而合理需要的所有信息;(2)当任一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不得无故拖延;以及(3)采取一切行动并签署一切合理所需文件,以获得任何政府机构的所有同意、批准或行动。

  4.1.5受让方应在收到目标公司关于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书面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对该等条件是否满足予以核实并书面通知核实情况,若受让方收到目标公司的前述书面通知后,就该等条件提出合理异议,上述五(5)个工作日时限中断,自受让方收到目标公司及相关方补正该等条件并重新发出的书面通知后重新起算确认时限。受让方应本着善意原则核实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且不得故意或不合理的不予确认。

  4.1.6出让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协议约定先决条件的第(1)、(2)、(3)、(5)、(6)、(7)、(8)、(9)和(10)项约定之先决条件,若逾期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的,受让方即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1 交割

  5.1.1交割应于受让方根据第4.1.5条约定核实并书面确认第4.1.1条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豁免之日(“交割日”)发生。

  5.2 划款

  5.2.1在交割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分别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按照第3.1.2条的约定一次性足额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在代扣代缴相关所得税后划入TAP收款账户和管理层股东收款账户内,受让方划付款项时需注明资金用途为“股权转让款”。

  5.3 股东权利的享有

  5.3.1各方同意,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享有其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及依据本协议所应当享有的股东权利。

  5.3.2自交割日起,目标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保证和承诺

  8.1 过渡期承诺

  8.1.1各方同意,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交割日止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过渡期”)。

  8.1.2目标公司、出让方和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保证人”)承诺,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其股权、业务、资产或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变化,其从事生产活动所需的任何政府机关及其他部门和第三方的授权、许可、批准等均已取得且全面有效,其经营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1.3保证人承诺,过渡期内,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存和保护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并且,将迅速向受让方披露保证人知悉的、且根据股权转让完成时的事实与情况会构成对当时作出的保证的违反的事实或事件的所有相关情况。

  8.1.4保证人承诺,过渡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进行以下行为:

  (1)以任何形式实施利润分配;

  (2)转让或质押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股权;

  (3)新增注册资本;

  (4)处置金额壹佰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权利;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其他企业,或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合资设立新的企业;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提供担保;

  (7)与债权人签订任何可能影响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债务清偿或和解协议或其他安排;

  (8)对税项或会计政策作出重大变更,但是基于中国会计准则或适用法律要求变更的除外;

  (9)主动申请破产或解散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10)就上述任一事项签订合同或做出承诺。

  8.1.5若过渡期内,保证人实质性违反了其在本协议第8.1条之承诺、保证或其他义务,不论本协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如交割未发生,则受让方有权无条件地解除本协议,受让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如交割已发生,则按照协议第8.3.5条处理。

  8.2 不竞争承诺

  8.2.1管理层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员工应与目标公司签订经受让方认可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期限不低于5年的《劳动合同》,承诺其本人在目标公司持股或任职期间及离开后二(2)年内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同时,该等管理层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员工不得在与目标公司经营业务相关或存在竞争的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8.2.2管理层股东应全职及全力从事目标公司业务并尽最大努力发展目标公司业务,保护目标公司利益。管理层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从事(或收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权)任何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的活动,且管理层股东不得为任何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的企业提供建议或以其他咨询方式提供意见。该等义务适用于管理层股东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或在目标公司任职的期间并在其丧失股东身份或离职后的24个月内续延。

  8.3 保证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8.3.1保证人连带及分别按协议附件【四】所列条款向受让方作出陈述和保证。

  8.3.2保证人承认,受让方系依据保证人作出的保证及承诺而签订本协议。每一项承诺或保证应被视为一项独立的承诺或保证,并且不受对任何其他承诺或保证条款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提及、或根据任何其他承诺或保证条款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所得结论的限制或约束。

  8.3.3保证应被视为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根据当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作出。

  8.3.4保证人承诺,如其知悉将会导致任何保证在任何方面成为不真实或不正确或具误导性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还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出现),其将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

  8.3.5保证人同意,若其有违反本协议项下之保证或承诺行为的,保证人则应补偿受让方可能因此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开支、责任或索赔(包括在抗辩或解决主张该等责任的任何索赔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开支、债务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因拥有公司股权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使受让方免受损害。

  8.3.6若保证人违反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项下的任何重大陈述、保证或承诺的,不论本协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如交割未发生,则受让方有权无条件地解除本协议,受让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如交割已发生,则按照第8.3.5条处理。

  8.4 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8.4.1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8.4.2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受让方权力决策机构的批准。

  8.4.3在确认本协议所述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受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四)违约和争议解决

  9.1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2 责任限制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如何约定,对于受让人在交割日后六(6)年到期日之后提出的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索赔,各保证人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该条款不限制因该保证人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故意隐瞒而产生的任何索赔的责任。

  9.3 共同及连带责任

  出让方、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对本协议承担共同及连带责任。受让方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解除或免除保证人应向受让方承担的责任,但此种解除不应影响或损害其向其余保证人主张权利(无论其是否承担共同及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方不得因其被受让方追究责任而向目标公司追索。

  9.4 协议的解除

  如果本协议在交割前根据本协议解除,或本协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免于承担其在上述解除前因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违约赔偿金。为避免疑义,在该等情况下,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已进行相关市监局变更备案和登记,则各方同意签订任何协议、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行动,以撤销该等备案和登记,使各方恢复到本协议签署之前的状态。

  9.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可通过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可以向该类法院申请协助执行仲裁裁决,视具体情形而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如一方有必要通过任何类型的诉讼执行仲裁裁决,违约方应支付所有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及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执行仲裁裁决所引起的任何附加诉讼或仲裁的费用。

  (五)协议生效

  10.1 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章完成后于文首所示之日生效(签署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签署主体为境内法人的须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主体为境外法人的须由其授权代表签字)。

  六、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公司增加对外担保责任等情况。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意图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为公司基于以发挥公司平台优势,提升产业链的协同价值为目标做出的决定。公司通过投资及业务合作,提升公司的产品矩阵和自主品牌能力,促进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标的公司为公司上游的产品型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会形成产品层面的合作,包括标的公司为公司的自主品牌提供 OEM 生产服务,或者公司直接代理标的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另一方面,标的公司作为国内高纯溶剂市场的重要厂家,有助于增强公司在高纯溶剂市场的客户开拓。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安徽天地77.5543%的股权,安徽天地将成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下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将有所增加,随着业务整合的深入,高纯溶剂业务会逐步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多利润。本次股权收购所使用的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情况。

  (三)风险提示

  1、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进行本次交易,主要目的是通过投资及业务合作,提升公司的产品矩阵和自主品牌能力,从而促进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若不能有效地管控异地的经营活动,进而导致整体经营业绩不达预期,将会对本次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2、商誉减值的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将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未来由于行业不景气或标的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其未来经营状况远未达预期,则公司存在商誉减值风险,从而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3、管理不善的风险:尽管在产品、技术和市场方面,标的与公司有充分的产 业协同基础,但由于区域文化、政治环境以及管理方式的差异,仍不排除收购完成后双方在人事、制度和文化上难以实现高效的整合与协同发展,影响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88133 证券简称:泰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5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顾梁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安徽天地高纯溶剂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审议:本次公司以176,823,804元现金方式收购安徽天地(包括其子公司)77.5543%股权的交易事项,系基于以发挥公司平台优势,提升产业链的协同价值为目标,通过投资及业务合作,提升公司的产品矩阵和自主品牌能力,促进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收购交易事项。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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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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