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12-1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1-064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020年11月、2021年10月、2021年12月分别披露了公司与石军、肖贵阳、田溯宁、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聚投资”)、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道投资”)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迅投资”)的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2021年10月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36号及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48号;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昇云公司”)起诉温洪标、林栋、肖贵阳、林卫辉、广州市德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永公司”)及广州市德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煌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上述内容均可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向石军、肖贵阳等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及《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近日,上述诉讼事项有了新的进展情况,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天地祥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及提起上诉的情况

  1、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律师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民事上诉状,石军、云聚投资及达道投资因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的(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及(2021)京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1)(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上诉案

  ①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一审原告一):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二(一审原告二):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三(一审原告三):石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②上诉请求:

  Ⅰ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被上诉人逾期解除上诉人三名下2017年度、2018年度股票锁定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6,884,375.98元;

  Ⅱ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2021)京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上诉案

  ①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②上诉请求

  Ⅰ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Ⅱ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公司提交上诉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石军、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的(2021)京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贵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即:

  ①判决石军、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业绩补偿款39,470,467.82元;

  ②判决石军、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1,074,255.39元(包括以50,235,140.8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至 2020年8月19日期间计83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1,062,370.01 元;和以46,646,916.5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计1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65%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11,885.38元);

  ③判决石军、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9,470,467.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的标准计算)。

  (以上金额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总计为42,063,308.91元)

  (二)公司收到石军等业绩补偿款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了石军、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的业绩补偿款45,632,653.91元人民币。

  二、关于德昇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初207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一: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温洪标

  被告二:林栋

  被告三:肖贵阳

  被告四:林卫辉

  被告五:广州市德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六:广州市德煌投资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三)诉讼事由:2018年9月底,原告一就受让德昇云公司55%股权事宜与包括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内的相关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第4条(“期间损益”)对过渡标的股权的净资产损失的承担进行了约定,第8条(“其他事项承诺”)对股权转让完成前的德昇云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同时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就案涉项目质量及资质手续相关事项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应在前述55%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案件所涉项目所有资质及手续,负责备案主体的变更并保证项目质量,如有违反,原告有权按办理相应事项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费用要求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承担责任。德昇云公司55%股权转让于2018年11月21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应补足原告一过渡期间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损失,并应承担《股权转让协议》所附债务清单以外的德昇云公司其他对外债务。

  然而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兑现《股权转让协议》及《协议书》项下承诺,过渡期间的净资产损失至今未补足给原告一,也没有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德昇云公司对外债务,且案涉项目所需相关资质及手续未能变更齐全或整改完毕,影响德昇云公司案涉项目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按《协议书》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三于2020年5月另行投资设立公司,沿用案涉项目名称并租用相邻场地从事与德昇云公司直接竞争的业务。

  经原告多次催告,六被告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具状起诉。

  (四)诉讼请求

  鉴于案件实际情况,诉讼期间发生了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一补足原告一所受让的原告二55%股权对应的过渡期间净资产损失人民币1,166,827.56元;

  2、确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有义务为案涉项目办理相关资质和手续,并将相关资质手续的备案主体办理至原告二名下;

  3、确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有义务安排原告与案涉项目相关部门签订项目相关协议。

  (五)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讼争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首先,公司提交的《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损益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德昇云公司过渡期资产亏损具体数额。各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充分反驳证据,也未向法院申请审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依约有权请求温洪标、林栋、肖贵阳、林卫辉补足资产亏损额1,166,827.56元(2121504.65*55%)。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在股权交割完成后15日即委托审计,但是温洪标等以此为由排除公司请求补足亏损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不予采信。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温洪标、德煌公司、德永公司明确承诺将项目所需手续及资质转办或重新办理至德昇云公司名下,使德昇云公司的项目具备完整的手续及资质。在未有证据证明讼争合同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讼争合同及其条款本身自各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相应合同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始产生约束力,温洪标、德煌公司、德永公司有义务完成前述合同约定事项。但是,公司请求确认温洪标、德煌公司、德永公司合同义务的诉求并不构成确认之诉的内容,故不予支持。此外,公司、德昇云公司请求温洪标等负担支出的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德昇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温洪标、林栋、肖贵阳、林卫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66,827.56元;

  2、驳回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1元,由原告一负担1,841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负担7,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相关说明

  除上述案件相关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经收到石军、云聚投资、达道投资支付的业绩补偿款45,632,653.91元人民币,但公司及石军、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关于德昇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故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上诉状;

  (二)石军、云聚投资、达道投资业绩补偿款的收款回单;

  (三)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初207号。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1-065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该协议的签署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事项将以另行签署的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为准。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恒运A”)于近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

  本协议双方遵循互惠互利的理念,以发展为目的,依托双方合作平台,本着“发挥优势、相互促进、长期合作、互利互赢”的原则推动合作,努力扩大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双方的投资回报以及社会效益,实现互利共赢。

  由于本协议为意向性框架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

  公司与穗恒运A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与其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经查,穗恒运A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战略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乙方同意参股甲方全资设立的广州恒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所占股比由双方商议决定,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投资协议。广州恒运储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储能公司”)将致力于新型储能技术的商业应用,以投资运营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电站为起点,研究储能核心技术,为用户提供储能集成解决方案。

  2、甲乙双方集中优势资源,以恒运储能公司为载体共同在华南区域开发储能项目,推动项目立项审批,进行项目建设运营。

  3、恒运储能公司可根据储能集成服务项目对技术、价格等需求情况,将项目所需的储能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乙方生产,乙方承诺所供产品价格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其向国内同类型项目的报价,具体以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签订供货合同;同时双方共同组建专业的储能集成技术团队。

  4、甲乙双方同意依托恒运储能公司共同成立储能应用技术研究院,在储能产业链核心技术与集成技术方面进行研发,适时将研发成果在恒运储能公司进行技术商业化转化并与乙方核心产品形成协同发展的格局,提高产品市场优势和竞争力。

  5、乙方同意将其在广东省内已建成运营且具备条件的数据中心整合进入恒运储能公司的虚拟电厂,参与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共同获利;同时甲乙双方就数据中心绿电应用及政策申请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6、甲方同意为乙方在广州的投资提供服务,乙方全力协助甲方开展招商工作。

  7、关于恒运储能公司的成立决定,须以各方的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穗恒运A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的理念,以发展为目的,依托双方合作平台,本着“发挥优势、相互促进、长期合作、互利互赢”的原则推动合作,努力扩大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双方的投资回报以及社会效益,实现互利共赢。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框架意向性协议,具体事宜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执行协议为准;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本协议约定有冲突的,则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本协议有关内容涉及需双方各自的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则以双方各自的权力机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具体合同的签署、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合作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框架》。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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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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