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12-14 来源: 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492949817.61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9日)基金总份额的99.99%,其中同意的份额为:492949817.61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492949817.61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12月13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12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业务操作实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修订了《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上述法律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21年12月14日生效。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查阅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四、备查文件

  1、《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1年12月13日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5日,即在2021年12月1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本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12月15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在12月13日、12月14日,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一:《关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并相应修订基金法律文件的事项。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说明见附件四《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二: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须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要点

  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募说明书修改要点

  ■

  (二)修改招募说明书后招募说明书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招募说明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就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424号文准予注册,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8月24日生效。

  (二)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但本次降低赎回费,由于涉及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故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为实施本次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而对《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运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的主要风险

  (一) 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修改招募说明书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二) 修改招募说明书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招募说明书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件:

  《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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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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