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丹邦 公告编号:2021-120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2-14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谢凡先生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朗山一路丹邦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170,7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2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15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206,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7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6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13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德齐律师、彭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156,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9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166,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96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德齐律师、彭瑶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本版导读

2021-12-1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