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2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1-094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12月2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李化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利息罚息豁免协议》。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1-095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

  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1、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与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迪”)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关于股权收益权回购延期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北京易迪负有的债务为本金共计45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次债务重组方为北京易迪,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并购基金”)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上海并购基金负有的债务为本金共计18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次债务重组方为上海并购基金,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浙商银行负有的债务为本金共计30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次债务重组方为浙商银行,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与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孝昌明雅”)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股权转让的纠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向孝昌明雅负有的第三期及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为35,750,000元及利息等。本次债务重组方为孝昌明雅,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5、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光大银行负有的债务为本金共计29,996,900.98元及利息等。本次债务重组方为光大银行,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6、本次债务重组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重组对方介绍

  1、企业名称: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842

  法定代表人:崔同跃

  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8NA2X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广东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解直锟

  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企业名称: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99号16号楼A座A20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6,91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205865Q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6.6313%股权,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5.33124%股权,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4.9574%股权,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其11.18184%股权。

  实际控制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企业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注册资本:2,126,869.678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1336668H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主要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其21.41%股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2.49%股权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企业名称: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办公地点: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孟宗大道3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柳攀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309777280T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柳攀、黄莹分别持有其50%股权

  实际控制人:柳攀

  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企业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巴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49963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上述债务重组对方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无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公司未知其与公司前十名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前述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一)债务的形成

  1、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北京易迪与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回购延期事项,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共计450,000,000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0)、《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82号、399号、415号、417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详见上述公告。

  2、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上海并购基金与公司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共计180,000,000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 03 民初612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详见上述公告。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1-037)。

  3、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浙商银行与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请求裁决公司偿还其支付借款本金共计300,000,000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0)杭仲(萧)裁字第88号,对此案件进行裁决,详见上述公告。

  4、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孝昌明雅与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事项,请求判令公司偿还股权转让价款35,750,000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583民初1077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详见上述公告。

  5、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光大银行与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事项,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29,996,900.98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591民初5769号】和《民事调解书》【(2020)苏0591民初5769号】,对此案件进行裁定,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债务重组方案

  1、《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北京易迪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公司对北京易迪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450,000,000元。

  2、《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上海并购基金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对上海并购基金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180,000,000元。

  3、《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浙商银行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公司对浙商银行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300,000,000元。

  4、《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孝昌明雅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35,750,000元。并且,在第五期转让款的支付条件达成后,公司向孝昌明雅负有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55,000,000元。

  5、《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光大银行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11,298.60元(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豁免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公司对光大银行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29,996,900.98元。

  (三)本次债务重组已与债权人签署书面的《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并已取得债权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已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北京易迪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450,000,000元。

  2、债务豁免

  (1)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450,000,000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2022年8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确认重整失败,或③于2023年3月31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北京法院判决确定的标准重新开始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并追溯自2022年1月1日为起息日。为免歧义,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仍然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成立,如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满足下述条件,则于2021年12月31日生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均已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的书面协议。

  (二)与上海并购基金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180,000,000元。

  2、债务豁免

  (1)为推进债务人的重整程序,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180,000,000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2022年8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确认债务人重整失败,或③于2023年3月31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以人民币180,000,000元及以债务本金180,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追溯自2022年1月1日为起息日)之和为准。为免歧义,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仍然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订立,且在满足下述条件时于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均已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的书面协议,且该等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与浙商银行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00元。

  2、债务豁免

  (1)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300,000,000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2022年8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确认重整失败;或③于2023年3月31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仲裁委裁决确定的标准重新开始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并追溯自2022年1月1日为起息日。为免歧义,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仍然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订立,且在满足下述条件时于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均已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协议。

  (四)与孝昌明雅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35,750,000元。并且,在第五期转让款的支付条件达成后,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变更为人民币55,000,000元。

  2、债务豁免

  (1)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35,750,000元。并且,在第五期转让款的支付条件达成后,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55,000,000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2022年8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确认重整失败,或③于2023年3月31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昆山法院判决确定的标准重新开始计算利息,并追溯自2022年1月1日为起息日。为免歧义,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仍然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订立,且在满足下述条件时于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均已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的书面协议。

  (五)与光大银行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2021年7月19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下述债务共计32,908,199.58元,包括:本金人民币29,996,900.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11,298.60元。

  2、债务豁免

  (1)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11,298.60元(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豁免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29,996,900.98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2022年8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确认重整失败,或③于2023年3月31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标准重新开始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并追溯自2022年1月1日为起息日。为免歧义,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仍然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成立,如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满足下述条件,则于2021年12月31日生效: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已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的书面协议。

  (六)本次债务重组涉及的《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已经债权人书面签署,取得了债权人内部决策机构批准,且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最终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拟通过破产重整一揽子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决定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预重整程序结束后,法院若最终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若重整失败,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上述《利息罚息豁免协议》所涉及的利息、违约金、罚息、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已体现在公司各期财务报表范围内,豁免债务利息约 82,889万元(以上金额为公司测算,最终数据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请以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利息罚息豁免协议》。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1-096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1年12月15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内容。

  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接到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瑞燊”)《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提议》,临时提案为审议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议案,为此,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将作为临时提案增加至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公司股东宁波瑞燊持有公司股份52,156,749股,占公司总股本10.00%,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临时提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现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通过决议,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

  7、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21年12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均可以书面授权方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北路53号中铝大厦南楼7层702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2021年12月29日16:00前传真或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9日 (9:00-11:00,14:00-16:00,节假日除外);

  6、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7、联系方式:

  联系人:吕红英

  联系电话:021-58865571

  联系传真:021-58865570

  电子邮箱:sz002464@wholeasy.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北路53号中铝大厦南楼7层702室;

  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9、注意事项:

  (1)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各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鉴于目前国内疫情风险增高,请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提交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64”,投票简称为“众应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北路53号中铝大厦南楼7层702室召开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本版导读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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