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1-064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12-2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设备采购款52,436,550 元及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数为-1,200万元左右(未考虑违约金、所得税影响)。由于本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就其与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盾”)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已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30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近日,网新系统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上诉状》,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621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上诉状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网新系统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网新系统承担。

  上诉人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内蒙古中盾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未依法处理,诉讼权利未得到依法保障,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

  2、原判决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应当撤销。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4、内蒙古中盾与网新系统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二)民事上诉状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0)浙0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径行改判驳回网新系统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网新系统承担。

  上诉人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书主文所列主体错误,将不存在的公司列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予以改正。

  2、原判决对于应当依法采信的证据未予采信,且完全未予说理,即判定北京中盾承担巨额的连带责任,难以信服。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数为-1,200万元左右(未考虑违约金、所得税影响)。由于本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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