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47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12-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判决金额:剩余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43,343,536.4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若双方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合同款。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依法履行判决,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31民初19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夫特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31民初19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31,203,280元。

  2、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V8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12,140,256.41元。

  3、驳回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518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703元,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6,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若双方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合同款。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依法履行判决,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本版导读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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