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1-0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2-003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6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潘达忠先生

  6、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12月22日和2021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取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2,137,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96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1,961,5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7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52,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788%;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2403%;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7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普健药业有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52,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788%;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2403%;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7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李辉律师和张龙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003号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张龙律师、李辉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分别在“中证网”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3.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在“中证网”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取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8 日收到监事候选人葛鹏辉先生提交的书面申请,葛鹏辉先生提出因其个人原因不再作为公司监事候选人。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提名葛鹏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撤销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其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取消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3 项提案《关于选举葛鹏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除上述取消提案的内容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公司董事长潘达忠主持了会议。

  公司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 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401,961,5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829%。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会议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为:

  1.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为江苏普健药业有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取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监票、计票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议案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普健药业有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张 龙 李 辉

  2022年1月6日

本版导读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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