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7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有关诉讼终审判决情况的公告

2022-01-2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 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及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对公司股东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盛农”)、公司子公司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汽文旅”)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情况进行了披露。梦汽文旅收到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建设合同工程纠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 29民初3号】后,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相关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2021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建设合同工程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梦汽文旅于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内民终586号】。

  一、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0 日,浙江精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解除梦汽文旅与浙江精工2017年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梦汽文旅及相关当事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各项金额合计 307,437,592 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1.47%。

  经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浙江精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1)内民终586号】。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内民终586号】,判决内容具体如下:

  1、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9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9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3、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6,169,496.66元,并以该欠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向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驳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8,988.00元,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348,607元,由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6,950.98元,由浙江建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0,644.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预交622,261.43元,由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结果系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为终审判决,梦汽文旅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判决的执行预计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本版导读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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