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温州永强厨余项
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2022-01-2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01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温州永强厨余项

  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温州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项目(以下简称“永强厨余项目”或“本项目”),新设全资子公司龙湾伟明厨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湾厨余公司”)。

  ● 合同名称:《温州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厨余垃圾)》(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项目设计处理规模600t/d,项目初设总投资不超过人民币2.77亿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投资于本项目。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厨余垃圾量不足、垃圾处理费收入不能及时收取、工业粗油脂和沼气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项目合同概述

  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投资、建设、运营温州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同意设立项目公司龙湾伟明厨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投资于本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项目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由管理层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22年1月26日,公司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投资建设永强厨余项目完成《温州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厨余垃圾)》签署。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温州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项目,项目设计处理规模600t/d。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经营方式。本项目选址永强南片区沙城西单元,紧邻永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土地面积约25亩。永强厨余项目初设总投资不超过人民币2.77亿元。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截止时间为2041年11月。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投资于本项目。

  (二)新设子公司情况

  公司拟在温州市龙湾区新设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永强厨余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龙湾伟明厨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注册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3、法定代表人:李建勇

  5、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全额出资

  6、经营范围:餐厨、厨余垃圾及废弃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理(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理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废弃油脂(不含危险物品)销售;沼气工程的综合利用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三、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叶伟琼;法定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1号。

  (二)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法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或本项目:指温州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项目,该项目采取BOT方式。

  (二)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投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从事厨余垃圾处理服务并收取厨余垃圾处理服务费。本项目为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设计处理规模600吨/日。

  (三)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期限按永强垃圾电厂实际剩余年限计算(含建设期),与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厂一同移交,特许经营期截止时间为2041年11月23日。

  (四)土地使用权:本项目选址永强南片区沙城西单元,紧邻永强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已配套市政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相关设施的接入由项目公司负责并承担费用,政府方应协助项目公司做好开工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土地面积约25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采用零租金出租的方式将土地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五)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享有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乙方安全生产、环保措施、设施质量等进行监管;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按本协议规定保障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不得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乙方特许经营权的使用;维护乙方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妨碍乙方正常的运营,因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和利益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除外等。

  (六)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经甲方事先同意后,可为本项目融资目的抵押、质押本项目的项目设施、运营收益权;接受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的监督和审计;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稳定、安全、可靠地提供厨余垃圾处理服务;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等。

  (七)垃圾服务费的确定:本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2.77亿元。以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和协议协商结果运营成本数据测算确定暂定处理服务费单价。项目竣工后以项目总投资和运营成本为依据测算确定初始处理服务费单价。市执法局应自试运行开始日期向乙方支付厨余垃圾处理服务费。

  (八)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解决,则根据以下原则解决:(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任一方可提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因履行本协议而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取消等行政争议,双方应在项目所在地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九)协议的效力: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即开始生效,并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将增加公司厨余垃圾处理规模,提高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厨余垃圾量不足、垃圾处理费收入不能及时收取、工业粗油脂和沼气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总裁会议纪要;

  2、温州永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厨余垃圾)。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014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100%控股子公司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和100%控股子公司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批准并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33007470、GR202133006518、GR202133009646;发证日期:2021年12月16日;有效期:三年)。

  永强公司、温州公司和瑞安公司本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系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永强公司、温州公司和瑞安公司自本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本版导读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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