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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022-01-27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股份”、“上市公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期内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

  林斗志、李骘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1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林斗志、李骘、薛明伟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三会文件,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明细等资料;

  5、核查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以下简称“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持续督导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交建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交建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交建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支出和使用的决策程序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交建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交建股份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及访谈了相关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交建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经本次现场检查后,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期内的规范运作情况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后,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保荐代表人:林斗志 李 骘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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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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