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02-21 来源: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九鼎投资

  股票代码:6000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公司分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实施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与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2、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1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2年2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

  ■

  2、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1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紫星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名称: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57773276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吴刚

  注册资本:1,500,000.0398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吴刚、黄晓捷、吴强、蔡蕾、覃正宇5位自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外投资企业。根据分立安排,待分立所涉相关财产完成过户后,江西紫星将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江西紫星系中江集团存续分立的新设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未开展业务,无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江西紫星的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主要业务情况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0日,于2014年4月29日挂牌新三板,股票代码为430719,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二)控股股东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西紫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西紫星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刚受到行政处罚及涉及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中国证监会对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2021年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中国证监会对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3、2021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1014号),因吴刚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7月2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刚立案。

  除上述江西紫星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刚受到的行政处罚和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外,江西紫星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紫星系中江集团存续分立的新设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中江集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中江集团(存续公司)和江西紫星(新设公司)。本次分立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程序

  2022年2月18日,中江集团和江西紫星已分别履行完毕股东决议和执行董事决议程序,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议案。

  2022年2月18日,中江集团与江西紫星签署了《分立合同》。

  2022年2月18日,中江集团与江西紫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控股股东存续分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江集团因战略发展需求,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中江集团(存续公司)和江西紫星(新设公司),上市公司51.00%股权将留在存续公司中江集团,上市公司21.37%股权将剥离给江西紫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313,737,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2.37%;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038,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6%。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紫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92,631,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一致行动人中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221,105,8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00%;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038,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立合同》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8日,中江集团与江西紫星签署了《分立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分立形式

  (1)本次分立采取派生分立形式。分立后中江集团企业资质仍有效存续,江西紫星按照分立协议的相关内容,履行企业的登记注册,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独立运营。

  (2)分立前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注册资金为15,000万元,实收资本15,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江集团100%股权。

  (3)分立后

  分立后,中江集团注册资本13,000万元,实收资本1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江集团100%股权。

  江西紫星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西紫星100%股权。

  2、财产分割方案

  中江集团以2021年12年31日为基准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为其存续分立的基础和依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江集团总资产285,060.75万元,负债253,130.00万元,净资产31,930.75万元。

  中江集团现持有的南昌江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对应南昌江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4,300万元)(含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全部分、子公司权益)、江西紫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江西紫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0万元)(含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全部分、子公司权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1.37%股份(对应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本9,263.1501万元)(含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全部分、子公司权益)由新设企业江西紫星承继。其中,鉴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此本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另行签订有关该上市公司股份承继/转移/转让的书面合同,且该上市公司股权承继/转移/转让对价及具体执行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中江集团现持有的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1.00%股份(对应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本22,110.5808万元)仍归分立后的中江集团所有。

  3、业务分立方案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分立后中江集团和江西紫星的经营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4、债权债务继承方案

  (下转B16版)

本版导读

2022-02-2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