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15版)
成立日期:2022年2月18日
营业期限:自2022年2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分立而导致的股份承继情况
中江集团通过实施存续分立,分立为中江集团(存续企业)和江西紫星(新设企业),中江集团所持有公司全部股份313,737,309股(该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2.37%)将进行拆分,其中公司51%股份(221,105,808股)将留在存续公司中江集团;公司21.37%股份(92,631,501股)将剥离给江西紫星。
本次分立前,江西紫星未持有公司股票,中江集团持有公司313,737,3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2.37%,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分立完成后,江西紫星将取得公司21.37%股份(92,631,501股),中江集团将持有公司51%股份(221,105,808股),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分立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分立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均不持有公司股份。
3、分立前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
本次分立前,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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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立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
本次分立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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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立协议主要内容
(一)分立形式
本次分立采取派生分立形式。分立后中江集团企业资质仍有效存续,江西紫星按照分立协议的相关内容,已履行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经相关部门核准进行独立运营。
(二)分立前后的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
1、分立前
分立前,中江集团注册资金为15,000万元,实收资本15,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江集团100%股权。
2、分立后
分立后,中江集团注册资本13,000万元,实收资本1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江集团100%股权。
江西紫星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西紫星100%股权。
(三)财产分割方案
中江集团以2021年12年31日为基准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为其存续分立的基础和依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江集团总资产285,060.75万元,负债253,130.00万元,净资产31,930.75万元。
中江集团现持有的南昌江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对应南昌江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4,300万元)(含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全部分、子公司权益)、江西紫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江西紫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0万元)(含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全部分、子公司权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1.37%股份(对应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本9,263.15万元)(含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全部分、子公司权益)由新设企业江西紫星承继。其中,鉴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此本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另行签订有关该上市公司股份承继/转移/转让的书面合同,且该上市公司股权承继/转移/转让对价及具体执行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中江集团现持有的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1.00%股份(对应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本22,110.58万元)仍归分立后的中江集团所有。
(四)业务分立方案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分立后中江集团和江西紫星的经营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五)债权债务继承方案
原中江集团应付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紫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及中江集团应付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的长期借款,中江集团已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新设企业江西紫星承担,分立后的中江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就分立前中江集团未与债权人达成相关清偿协议的债务,分立后的中江集团与江西紫星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最终由中江集团、江西紫星按照资产、业务和负债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划分及承担。
原中江集团应收南昌江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的其他应收款,中江集团已通知债务人,由新设企业江西紫星享有。因中江集团原因,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的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的,中江集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江集团自分立基准日至正式办理分立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发生的损益、资产、负债变动,由江西紫星享有或承担。
(六)职工安置方案
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现有员工全部由新设公司接收安置。
五、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
2、与本次《分立协议》相关的《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
3、本次分立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22-019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关于控股股东存续分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投资”、“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存续分立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江集团”)的通知,中江集团分立为中江集团(存续公司)和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星”)的变更文件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分立的新设公司江西紫星已取得营业执照。存续公司中江集团和新设公司江西紫星营业执照信息分别如下:
1、存续公司中江集团营业执照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3343T
名称: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
法定代表人: 吴刚
注册资本:1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3月29日
营业期限:自2011年3月2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许可的凭证经营)
2、新设公司江西紫星营业执照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7JBT8J2N
名称: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吴刚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2 年2月18日
营业期限:自2022年2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存续公司中江集团、新设公司江西紫星的股权结构与分立前中江集团的股权结构一致,均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持股100%。
根据本次分立安排,以2021年12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中江集团原持有的本公司72.37%股权(313,737,309股)将进行划分,其中本公司51.00%股权(221,105,808股)将留在存续公司中江集团,本公司21.37%股权(92,631,501股)将剥离给江西紫星,该等股份尚待过户至江西紫星名下。
近日,根据上述分立安排,中江集团与江西紫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
转让方(甲方):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乙方):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九鼎投资9,263.1501万股股份(约占九鼎投资股份总数的21.37%)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合计持有九鼎投资9,263.1501万股股份。
(3)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成为九鼎投资的股东,根据持有的九鼎投资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股份转让价款和过户
(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7.65元/股,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九鼎投资二级市场收盘价19.61元/股的九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63,494.6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亿叁仟肆佰玖拾肆万陆仟元整)。
(2)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通知九鼎投资并督促九鼎投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披露;
②甲乙双方应于九鼎投资信息披露后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
③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尽快配合乙方分两笔(对应标的股份分别为57,407,309股和35,224,192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3、陈述、保证与承诺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虚假、错误及遗漏,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4、本协议书的效力
本协议书经双方正式签章完成后于文首所示之日生效(签署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签署主体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须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5、税费承担
(1)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各自承担;
(2)本次股份转让额外增加的信息披露费用由九鼎投资承担;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控股股东存续分立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通过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也未发生变动。
本次存续分立事宜不会对公司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控股股东分立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相关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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