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2-04-16 来源: 作者: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北斗星通”)聘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因北斗星通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方正承销保荐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方正承销保荐的持续督导期限以《保荐协议》生效之日为起始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目前,上述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方正承销保荐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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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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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年4月,公司因申请发行证券聘请方正承销保荐担任保荐机构,与原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鉴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方正承销保荐对上述未完成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方正承销保荐委派余洋先生、李恒达先生负责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事项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1年3月,因保荐代表人余洋工作变动从方正承销保荐离职,方正承销保荐指定闫瑞生接替余洋履行对北斗星通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2021年9月,因保荐代表人闫瑞生工作变动从方正承销保荐离职,方正承销保荐指定刘新接替闫瑞生履行对北斗星通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2021年11月,因保荐代表人李恒达工作变动从方正承销保荐离职,方正承销保荐委派张国军接替李恒达履行对北斗星通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2022年3月,因保荐代表人刘新、张国军工作变动从方正承销保荐离职,方正承销保荐委派许亚东、曹方义接替刘新、张国军履行对北斗星通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方正承销保荐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的事项,不存在因保荐事项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使用53,397.39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1,352.69万元(含净利息收入147.57万元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万元)。方正承销保荐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许亚东 曹方义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陈琨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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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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