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2-04-22 来源: 作者:

  (上接B359版)

  4、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6、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2022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包含头尾两天)。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行权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7、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期权数量:

  ■

  注:(1)2020年4月13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仍留任公司。

  (2)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董事、副总裁楼洪海留任公司参股公司;时任副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告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五、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1、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 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行权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2、 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15,736,500元,其中:总股本增加1,950,000股,计1,950,000元;资本公积金增加13,786,500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因此,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七、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47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可行权条件。鉴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为47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95万份。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4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19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7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除第三个等待期尚未届满外,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成就;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一016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31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589%;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公司后续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52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12万股,占授予限售股票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5589%。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4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5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7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5 月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 年7 月5日。

  6、2019年7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7、2019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5 月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 年7 月5日。

  8、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260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9、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416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20年7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1、2020年7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0年7月3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2、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二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195万份期权可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13、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4、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1年7月5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6、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1年7月3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7、2021年7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即: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万份,到期未行权172.43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18、2021年7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万份,到期未行权172.43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2%。

  19、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三个等待期届满,47名激励对象的195万份期权可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20、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XX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5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7月4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并根据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安排

  1、解除限售数量: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为312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589%;

  2、解除限售人数:52人

  3、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639.9986万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400.0014万股)。

  4、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

  注:(1)2020年4月13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仍留任公司

  (2)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副董事长陈均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时任董事、副总裁楼洪海仍留任公司参股公司;时任副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3)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52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人员合计为52人,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312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5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312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除第三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一017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4万份占目前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4371%。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22元/股。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尚需在首个等待期届满后,方可开始行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2021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自主行权事宜已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决策及审议程序

  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2021年2月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5月1日,公司在公司企业微信号发布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 2021年5月1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5月13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5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涉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的调整、股本总额的更新及与股本总额相关的比例的更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化的更新(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高管,何俊丽女士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凌祝军先生、王镇宇先生、沈益军先生不再担任高管但仍在公司任职)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2021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8、基于2021年6月23日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年8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10、2021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1、2021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2、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70名激励对象的244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76名激励对象的640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主要内容

  1、股票期权授予日:2021年8月3日;

  2、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610万份

  3、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6.22元/股

  4、激励对象: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2)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三、董事会关于满足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1、等待期与行权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1年8月3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2年8月2日届满,则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并根据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70名激励对象的244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四、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可行权数量: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244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4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4371%。

  2、可行权人数:70人

  3、行权价格:6.22元/股,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6、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行权。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行权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7、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告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六、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1、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七、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 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行权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2、 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15,176,800元,其中:总股本增加2,440,000股,计2,440,000元;资本公积金增加12,736,800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因此,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八、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70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可行权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为7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244万股。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7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244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0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除第一个等待期尚未届满外,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成就。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一018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64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1465%;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公司后续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2021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除第一个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决策及审议程序

  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2021年2月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5月1日,公司在公司企业微信号发布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 2021年5月1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5月13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5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涉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的调整、股本总额的更新及与股本总额相关的比例的更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化的更新(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高管,何俊丽女士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凌祝军先生、王镇宇先生、沈益军先生不再担任高管但仍在公司任职)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2021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8、基于2021年6月23日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年8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10、2021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1、2021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2、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70名激励对象的244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76名激励对象的640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内容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6月23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6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11元/股

  4、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1,310.5981万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289.4019万股)。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关于满足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即:2021年8月23日)起的12个月。

  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8月22日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并根据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76名激励对象的640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解除限售数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为640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465%。

  2、解除限售人数:76人

  3、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1,310.5981万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289.4019万股)。

  4、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76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人员合计为76人,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640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7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640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6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除第一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一01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

  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计提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吸引、激励、稳定关键管理和核心技术人才,增强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2020年4月28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员工激励基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1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0)、《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4)、《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9)。

  经公司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度实现的归母净利润241,432,978.62元(提取激励基金前数据),且较前一年合并范围内归母净利润增长了327.84%。公司2021年度业绩满足员工激励基金运作的考核要求。

  鉴此,经公司事业合伙人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慎考虑,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计提总金额为4,800万(税前),未超过2021年归母净利润241,432,978.62元(提取激励基金前数据)的20%。

  二、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公司事业合伙人委员会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员工激励基金的议案》,就其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限、绩效表现、业绩贡献等综合考量确定了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的分配,拟定了激励对象,具体明细如下:

  ■

  本次计提的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分配到手额度均基于个人持有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确定。

  本次计提的2021年度员工激励基金以现金结合股票份额方式发放。其中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所分配的现金均置换为股票,即均以股票形式发放;参与核心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股票和现金比例7:3的形式发放;其他参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以股票和现金比例1:1的形式发放,所涉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一020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2、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43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6,930,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24%;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可回购股数约3,465,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6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4.43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14.43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6,930,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24%;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4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3,465,0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62%。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则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满12个月自动终止。

  2、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下转B361版)

本版导读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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