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2022-04-2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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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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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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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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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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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

  牛 岗 王楠楠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中德证券对同德化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德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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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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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文件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同德化工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同德化工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同德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3)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信息披露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7)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8)业绩大幅波动的合理性;(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3、督导同德化工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同德化工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同德化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同德化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同德化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同德化工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6月,保荐代表人胡涛因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发行人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由保荐代表人王楠楠接替继续履行督导责任。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本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八、其他申报事项

  无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同德化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保荐代表人:

  牛 岗 王楠楠

  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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