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2-04-22 来源: 作者:

  (上接B265版)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 止

  编制单位: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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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 止

  编制单位: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度,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于2021年9月13日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的工作中,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应出席3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任职期间,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本人出席的审计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与财务、内审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审阅了公司内审部提交的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对内审部的工作开展给予了一定的指导;审议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协同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

  上述会议本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无缺席情况,对所有议案认真审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限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1、2021年 9 月 13 日,对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管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进行公告,具体如下:

  本次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其提名和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聘任。

  2、2021年 11 月 15 日,对第三届董事会针对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解限事由,发表了独立意见并进行公告,具体如下: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达成,本次5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所获解限数量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考核结果;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因疫情反复,对现场参加会议及现场调查产生一定影响,本人通过现场及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其他董事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日常也会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共同分析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1年,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1 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对股东会决议执行、定期报告、聘任高管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职责。

  七、其他事项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2 年,本人将按照谨慎、勤勉、公正的原则,不断加强学习,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肖兴刚

  2022 年 4 月 22 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度,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于2021年9月13日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的工作中,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应出席3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任职期间,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提名委员会,3次战略委员会;6次会议均在本人上任前召开,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无应召开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的事项。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限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1、2021年 9 月 13 日,对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管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进行公告,具体如下:

  本次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其提名和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聘任。

  2、2021年 11 月 15 日,对第三届董事会针对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解限事由,发表了独立意见并进行公告,具体如下: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达成,本次5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所获解限数量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考核结果;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因疫情反复,对现场参加会议及现场调查产生一定影响,本人通过现场及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并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其他董事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日常也会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共同分析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1年,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1 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对股东会决议执行、定期报告、聘任高管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于报告期内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自觉学习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职责。

  七、其他事项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2 年,本人将按照谨慎、勤勉、公正的原则,不断加强学习,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冯 岚

  2022 年 4 月 22 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度,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本人因在公司连任届满六年,根据有关规定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9月13日离任。在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应出席4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本人认为,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任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21年,公司共召开3次提名委员会、3次战略委员会。上述会议本人均通讯参加,无缺席情况,对所有议案认真审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重大事项、定期报告、聘请高管、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自有资金理财、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21 年 4 月 6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新聘任财务总监等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1 年 4 月 26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会计师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另外,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三) 2021年 8 月 13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关于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 2021 年 8 月 24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十分重视对公司现场调查工作。2021年,因疫情反复,对现场参加会议及现场调查产生一定影响,本人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并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其他董事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日常也会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共同分析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1年,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对年报编制、审计过程的监督

  2021 年,本人在公司 2020 年年报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及时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前和初审结果出来后,与公司就审计关注重点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同时,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3、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1 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对股东会决议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自有资金理财、董事会换届选举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期间,本人经常查看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信息,认真学习关于上市公司违规警示案例、内幕交易案例、监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等资料。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六、其他事项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的积极配合表示感谢!同时,衷心希望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宋瑞霖

  2022 年 4 月 22 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度,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本人因在公司连任届满六年,根据有关规定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9月13日离任。在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应出席4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本人认为,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任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1年,公司共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本人出席的有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无缺席情况,对所有议案认真审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重大事项、定期报告、聘请高管、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自有资金理财、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21 年 4 月 6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新聘任财务总监等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1 年 4 月 26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会计师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另外,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三) 2021年 8 月 13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关于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 2021 年 8 月 24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十分重视对公司现场调查工作。2021年,因疫情反复,对现场参加会议及现场调查产生一定影响,本人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并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其他董事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日常也会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共同分析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1年,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对年报编制、审计过程的监督

  2021 年,本人在公司 2020 年年报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及时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前和初审结果出来后,与公司就审计关注重点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同时,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3、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1 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对股东会决议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自有资金理财、董事会换届选举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期间,本人经常查看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信息,认真学习关于上市公司违规警示案例、内幕交易案例、监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等资料。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六、其他事项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的积极配合表示感谢!同时,衷心希望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郑 斌

  2022 年 4 月 22 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度,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本人因在公司连任届满六年,根据有关规定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9月13日离任。在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应出席4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本人认为,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任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1年,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本人出席的有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无缺席情况,对所有议案认真审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重大事项、定期报告、聘请高管、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自有资金理财、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21 年 4 月 6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新聘任财务总监等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1 年 4 月 26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会计师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另外,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三) 2021年 8 月 13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关于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 2021 年 8 月 24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了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十分重视对公司现场调查工作。2021年,因疫情反复,对现场参加会议及现场调查产生一定影响,本人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并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其他董事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日常也会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共同分析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1年,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对年报编制、审计过程的监督

  2021 年,本人在公司 2020 年年报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及时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前和初审结果出来后,与公司就审计关注重点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同时,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3、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1 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对股东会决议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自有资金理财、董事会换届选举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期间,本人经常查看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信息,认真学习关于上市公司违规警示案例、内幕交易案例、监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等资料。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六、其他事项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的积极配合表示感谢!同时,衷心希望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温 泉

  2022 年 4 月 22 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2-01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使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超过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收益。

  2、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

  4、决议有效期限

  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5、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公司也会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风控措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经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2-017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8,12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91,190,375股的0.27%,回购价格为 5.08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91,190,375股减至190,682,250股,公司将发布相关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8、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等调整。

  9、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191,769,000股减至191,190,375股。

  12、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部分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回购注销原因:

  1、根据《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如下:

  ■

  若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达到上述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可以申请按对应比例解除当期限售股份,未解除限售的部分,则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725,459,075.46元,2018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88,774,206.55元,2021年度较 2018 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48.4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业绩达到5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的考核标准,当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标准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按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6,625股。

  2、由于(A)吴庆、黄鑫煜、段雪欢等3名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B)张海林于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被选举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C)李玲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前述5人已不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1,500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508,125股。

  (二)回购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5.08 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请见《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2022-018)。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91,190,375股减至190,682,250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下转B267版)

本版导读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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