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东部电厂
二期工程项目的公告

2022-04-22 来源: 作者:

  (上接B243版)

  (三)解释第15号

  1.试运行销售。根据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在此期间发生试运行销售的公司包括:河源二期,樟洋二期,南控单县、田阳、邳州八义集、泗洪、扬州临泽、甘垛、扬州小纪镇、宝应、涟水、淮安刘老庄,北控镶黄旗风电、扎鲁特、太仆寺风电、扎赉特、酒泉、鸡东、虎林,环保大连、定陶、阜平、缙云、盘州、任丘、威县、阳朔、鱼台等项目。为保持资产核算的一致性,如在2020年至2021年跨年度发生试运行销售,则对2020年发生的销售一并进行调整。对公司合并报表调整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2.资金集中管理。采用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亏损合同。采用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的合理性说明及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七届一百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按新冠疫情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进行确认、计量及列报,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项议案获得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公司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提供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根据最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按新冠疫情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进行确认、计量及列报,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内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更加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七届一百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3.监事会七届五十次会议决议。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债券代码:112615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12617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G1

  公司债券代码:112960 公司债券简称:19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41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72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310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49408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6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7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42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2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东部电厂

  二期工程项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情况

  公司拟投资建设深圳东部电厂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东部二期项目),东部二期项目拟建设2台9H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项目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335,303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为人民币67,060万元,其余投资款通过融资解决。

  公司董事会七届一百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深圳东部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本次投资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东部电厂二期项目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下沙秤头角,地处大鹏湾北岸,紧邻广东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根据2018年9月20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报送“十三五”深圳能源项目有关情况的函》(深发改〔2018〕2835号),东部二期项目建设规模为2×9H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已于2022年1月25日取得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

  东部二期项目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335,303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为人民币67,060万元,其余投资款通过融资解决。

  三、对外投资目的与意义

  东部二期项目位于粤港澳大湾区,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具有清洁、环保的特点,投产后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投资符合公司区域战略方向,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扩大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清洁电力市场的份额。

  四、投资风险和控制措施

  东部二期项目存在电价波动、天然气价格波动等风险。公司下设售电公司将充分发挥其市场化、专业化优势,积极应对电价波动风险。公司将采用多气源供气的方式应对天然气价格波动风险,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收益。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投资建设东部二期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335,303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为人民币67,060万元,其余投资款通过融资解决。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4

  公司债券代码:112615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12617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G1

  公司债券代码:112960 公司债券简称:19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41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72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310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49408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6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7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42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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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财务公司为河北售电公司

  开具履约保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拟为深能河北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函,保函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保函额度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止。

  上述事项已经2022年4月20日召开完成的董事会七届一百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河北售电公司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9年1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D5HRJXB。

  注册地点:保定市满城区经济开发区建业路003号高技术服务产业园研究中心2层。

  法定代表人:李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万元。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能源售电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能保定发电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

  经营范围:售电服务;电力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力设备及器材销售、租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售电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河北售电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履约保函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拟为河北售电公司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主要条款如下:

  (一)受益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保函金额:保函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三)担保期限:河北售电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在有授信额度内开立保函,保函额度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止。

  四、董事会意见

  截至2021年末,河北售电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811.95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2,767.76万元,无内外部借款,资产负债率仅为0.01%,现金流充足,可完全满足日常售电业务需要。河北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使用履约保函支付款项的情形仅限于售电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河北售电公司自2019年开展售电业务以来,所有费用均及时足额结算,在区域同行中信誉度较高,不存在违约风险。综上,本次开具履约保函风险总体可控。

  董事会审议情况:同意财务公司为河北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函,保函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保函额度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担保情况如下表:

  ■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向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未对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公司对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49%股权)担保事宜涉诉,永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回租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金及逾期利益,并要求本公司对其中的人民币1,229.79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向永利国际支付剩余租金本金46,848.55美元及相应违约金;公司对租金本金26,649.62美元及对应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目前,本案被告已上诉,本案处于二审阶段。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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