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2-04-22 来源: 作者:

  (上接A11版)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3、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持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董事长高翔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1、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赵静系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赵静就其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相应的减持程序。

  6、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作为董事与/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李钟玉及高级管理人员焦晓杉系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等人员就其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相应的减持程序。

  5、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6、本人作为董事与/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曾令武系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曾令武就其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人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相应的减持程序。

  5、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6、本人作为董事与/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持股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琚存祥、杨慧欣系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等人员就其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

  3、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相应的减持程序。

  5、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高翔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1、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赵静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7、持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琚存祥、杨慧欣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8、持股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孙红艳系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孙红艳就其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相应的减持程序。

  4、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翔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1、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京老岩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2、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赵静、董事兼副总经理李钟玉及高级管理人员焦晓杉、曾令武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7、持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琚存祥、杨慧欣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8、持股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孙红艳欣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9、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国药和杭州鼎晖)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事宜承诺请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4、持股5%以上的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经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方案作出如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后,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本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会触发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符合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时,则顺延至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成就的,公司应当在相关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价格应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数量、回购程序等实施完成回购,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可提前终止回购: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四)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程序

  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成就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相关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增持计划并在六个月内实施完毕。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股票增持计划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出现以下情形的,控股股东可提前终止继续股票增持计划: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

  (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成就的,上述人员应当在相关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增持计划并在六个月内实施完毕。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和股票现金分红(如有)的20%。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前终止股票增持计划: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

  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六)约束保障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

  如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税后薪酬和现金分红(如有)中予以扣留。”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一)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生产、销售等优势,在模型小鼠相关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公司产业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产品及服务能力,提升研发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优化、研发及生产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运营效率,不断降低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回报股东。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上述相关措施,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南京老岩及实际控制人高翔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3、本企业/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不滥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约束并控制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上述第5点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京老岩、实际控制人高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对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事项承诺如下:

  “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京老岩、实际控制人高翔对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事项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且本企业/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对股东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了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前述公开承诺时,公司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津贴,直至有关人员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公司违反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南京老岩及实际控制人高翔承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了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前述公开承诺时,本企业/本人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和股东分红,不得转让本企业/本人名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履行相应的承诺或其他替代措施;

  3、因违反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青岛国药及杭州鼎晖承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了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前述公开承诺时,本企业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利益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因违反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了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前述公开承诺时,本企业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应当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因违反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若本人在其他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其他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九、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声明、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等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声明及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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