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4-2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2临-2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刊登于2022年3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22临-13)。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时间: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本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1号楼3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郭嘉祥先生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6,698,0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6,673,8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3%。

  2、因新冠肺炎疫情控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森宇、兰天蔚以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96,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696,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文锋、兰天蔚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案件编号:FZ2022C10080-2

  致: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获得了公司如下保证: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之情形,所提供的副本和正本、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1号楼3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会议通知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6,698,08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1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X216,673,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1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6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696,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696,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9%;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订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副本壹份。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森宇

  负责人:王鹤 经办律师: 兰天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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