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上接B410版)

  注册资本:玖仟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制造、研发、销售:汽车部件及零配件;汽车部件及零配件的技术检测服务;经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产权及控制关系: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成都望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96.43%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5470.50万元,净资产1457.75万元,总负债30892.96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1065.7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968.5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成都望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一)安徽中鼎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01月0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UFHWQ20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宝城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夏鼎湖

  注册资本:捌仟万圆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轻合金制品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

  产权及控制关系:中鼎股份间接100%控股孙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7448.65万元,净资产580.28万元,总负债16868.3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0422.66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981.0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安徽中鼎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控股公司对有关银行和单位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控股公司与有关银行和单位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五、董事会审议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之控股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相关控股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可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相关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该等公司的经营成果。相关非全资控股公司之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采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但该等控股公司均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35.80亿元(含)的额度范围内为相关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为控股公司担保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在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控股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若本次担保额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计将为人民币42.9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46.33%。截至公告日,公司为控股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27.35%。该等担保全部系为公司之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60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131人,其中5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0年度收入总额为187,578.7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3,126.3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73,610.92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274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1,843.3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8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0 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占铁华,199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全柴动力、福达股份、口子窖、迎驾贡酒、家家悦、艾可蓝等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滕鹏,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中鼎股份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鼎股份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付正龙,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中鼎股份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鼎股份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郑贤中,201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江淮汽车(600418SH)、金春股份(300877SZ)、合肥城建(002208SZ)等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滕鹏、付正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郑贤中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占铁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费用

  根据本单位(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单位(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2021年度审计费用共计215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持平。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需求,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再融资审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审计上市公司的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

  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7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方炳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方炳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方炳虎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其他岗位任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方炳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1,045股,方炳虎先生将继续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方炳虎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尤其在公司海外业务拓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董事会对方炳虎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12亿元,2022年3月4日公司可转债已顺利完成转股并摘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同时2022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修订请见下表:

  ■■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30日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一致认为: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遵循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公正;交易各方诚实、守信地履行交易协议的有关约定,交易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充分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再融资审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充分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安力

  翟胜宝

  张正堂

  2022年4月27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中鼎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1,298,200股新股。国元证券依据相关规定完成非公开发行工作,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发行价格为19.75元/股。2016年4月19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中鼎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59,239,993.75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42,464,79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775,193.87元,其中新增股本99,202,025.00元,余额1,817,573,168.87元计入资本公积。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2019年3月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登记费等)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

  2016年4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2017年8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中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年10月,公司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2年4月14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

  截至2022年4月1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4,510.59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合计4,510.59万元。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截至2022年4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

  截至2022年4月14日,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17,811.24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68,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合计85,811.24万元。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目的

  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投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二)品种

  本次现金管理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购买额度

  公司以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四)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公司将对资金收支进行合理预算和安排,确保不会影响到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规划,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12个月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2)公司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截止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

  截止到公告日,公司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7.3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鼎股份本次拟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中鼎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谢国敏 方 芳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鼎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5年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中鼎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募集资金总额1,959,239,993.75元,扣除发行费用42,464,79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775,193.8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19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2015年非公开发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非公开募集资金193,848.14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183,449.42万元,2021年度使用10,398.72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余额合计7,398.63万元,其中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7,398.63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0.00万元。

  2、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35,954.43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12,354.01万元,2021年度使用23,600.42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余额合计90,767.26万元,其中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2,767.2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48,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

  2016年4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2017年8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中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年10月,公司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2019年3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1年度,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33,999.14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鼎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 230Z1545号),认为:中鼎股份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鼎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中鼎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民生证券对中鼎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1-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非公开发行)

  单位:万元

  ■

  注1:收购WEGU Holding 100%的股权项目将因汇率变动因素产生的差额部分1,850.36万元及其相关利息收益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中鼎股份橡胶制品装备自动化及产能提升项目”、“中鼎股份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设项目”节余资金21,169.40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2:实际使用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差额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取得的相关利息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支出后的净额。

  附表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单位:万元

  ■

  注1:根据第八届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不再对汽车用电驱及空气悬架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进行投资,截止到2021年末,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588.06万元。

  注2:根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募集资金节余金额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本期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比承诺补充流动金额多2,868.38万元,主要系汽车用电驱及空气悬架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项目所用募集资金账户自2019年3月至今实际获取的累计理财收益金额。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保荐代表人:

  谢国敏 方 芳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中鼎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下转B412版)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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