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一季度报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 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分别减少138.38%、142.05%、138.39%、138.3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燃煤成本同比增加、房地产业务利润同比减少的综合影响。

  2. 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283.8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燃料货款同比增加。

  (二)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 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预付账款增加57.6%,主要是报告期预付煤款、运费及天然气款增加所致。

  2. 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其他应收款减少59.79%,主要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股权公司收到应收股利款所致。

  3.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投资性房地产增加3462.66%,主要是报告期内控股孙公司壹龙公司结转开发产品至投资性房地产所致。

  4.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在建工程增加41.67%,主要是报告期工程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5.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使用权资产增加33.42%,主要是报告期光伏项目租入土地导致使用权资产增加。

  6.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应付职工薪酬增加32.92%,主要是报告期应付未付的人员薪酬余额增加所致。

  7.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其他流动负债增加92.53%,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超短期融资券款所致。

  8.报告期末与本年初相比,租赁负债增加35.14%,主要是报告期光伏项目租入土地导致租赁负债增加。

  9.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税金及附加减少83.98%,主要是报告期结转房地产收入减少,导致相应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所致。

  10.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销售费用减少31.05%,主要是报告期销售代理费同比减少所致。

  11.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研发费用增加442.74%,主要是报告期按项目核算的研发投入同比增加所致。

  12.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财务费用增加56.76%,主要是报告期借款利息支出同比增加所致。

  13.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其他收益减少36.67%,主要是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分布式公司计提天然气补贴款同比减少所致。

  14.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信用减值损失增加88.79%,主要是报告期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增加所致。

  15.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外收入增加35.44%,主要是报告期罚款收入同比增加所致。

  16.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外支减少43.07%,主要是本报告期捐赠支出同比减少所致。

  17.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所得税费用减少257.37%,主要是报告期内实现的应税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8.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收到的税费返还减少99.88%,主要是报告期收到税收返还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9.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43.79%,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0.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支付的各项税费减少36.83%,主要是报告期内支付税费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1.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108.70%,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2.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387.55%,主要是报告期内支付工程款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3.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60.40%,主要是报告期内对外股权投资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4.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1,016.53%,主要是报告期内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5.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相比,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42.15%,主要是报告期内归还借款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22年1月28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白鹭液氢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的广州开发区湾顶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简称“湾顶基金”)与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资本”)、巩义市先进制造产业发展基金(简称“巩义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白鹭液氢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尚未实际签署协议)。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月29日公告。2022年3月,公司经营班子在根据董事会授权办理已拟定的三方协议过程中,接到该基金发起人中广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该基金改由中广核资本与巩义基金两方组建,湾顶基金不再参与。

  2、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号(2022)粤0112民初10523号)的传票。诉讼事由为原告深能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购售电合同纠纷,涉及金额2亿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许鸿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晓文、陈宏志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勇刚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许鸿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晓文、陈宏志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勇刚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一027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签署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简称:穗恒运A 证券代码:000531 公告编号:2022一028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形成了监事会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本公司监事仔细核查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签署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30日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公司18楼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许鸿生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于2022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公司18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途径和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396,919,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374】%。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22年4月9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188,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73】%。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402,107,6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6948】%。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6、《公司2022年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黄 菊

  负责人:王晓华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一03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本公司1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许鸿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02,107,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69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96,919,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7.93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5,188,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7573%。

  (3)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5,188,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7573%。

  2、其他人员出(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6、《公司2022年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对2021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黄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签字盖章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029

  2022

  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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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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