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2-04-30 来源: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报告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异议。

  1.3 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珊和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2. 公司概况

  2.1 公司简介

  2.1.1 公司历史沿革

  公司前身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1年10月经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2001年8月,江苏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团化重组改制,组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2002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予以重新登记,并更名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24.84亿元人民币。2007年6月,根据“新两规”要求,经中国银监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变更业务范围。2013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6.84亿元人民币。2016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向国信集团发行股份以收购其所拥有的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81.49%的股权,2017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020年10月完成两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87.60亿元。

  公司秉持“发展、创新、高效、稳健”的经营理念,坚持受托人定位,立足信托本业,完善治理结构,改善经营机制,探索业务创新,加强人才开发,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切实维护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公司已发展成为业内资产质量优良、管理规范、经营合规、信息透明、风控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

  2.1.2 公司的法定名称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文缩写:江苏信托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JIANGSU INTERNATIONAL TRUST CORPORATION LIMITED

  英文缩写:JSITC

  2.1.3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

  2.1.4 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2号22至26层

  邮编:210005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jsitc.net

  公司电子邮箱:jsitc@jsitc.net

  2.1.5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李起年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张梦晗

  联系电话:025-89667777 传真:025-89667700

  电子信箱:zhangmenghan@jsitc.net

  2.1.6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1.7 年报备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26层

  2.1.8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1-23层

  2.1.9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国金中心一期27、28楼

  2.2 组织结构

  图2.2

  ■

  3. 公司治理

  3.1 股东

  报告期末公司股东总数为4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表:

  表3.1

  ■

  3.2 董事

  表 3.2-1 董事会成员

  ■

  表3.2-2 独立董事

  ■

  3.3 监事

  表3.3 监事会成员

  ■

  3.4 高级管理人员

  表3.4

  ■

  3.5 公司员工

  表3.5

  ■

  4. 经营管理

  4.1 战略规划、经营目标、方针

  4.1.1 公司的战略规划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顺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抢抓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打造“金融持股平台、资产管理平台、财富管理平台、信托服务平台”四大业务平台为重点,深化公司体制机制市场化改革和经营管理创新,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业务创新和转型力度,保持稳健良好的资产质量,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实现江苏信托向市场化一流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的跨越。

  4.1.2 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要求,以监管政策为指引,充分发挥信托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扎实推进信托业务转型。做好江苏银行、利安人寿等金融股权投资管理,推动完善法人治理,支持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工作。以业务转型为主攻方向,切实加强基础配套能力建设。完善细化绩效考核办法、业务管理制度及内控规范。进一步强化数据治理工作,贴合展业需求开发应用,发挥信息科技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品牌宣传,提升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公司行业影响力。

  4.1.3 公司的经营方针是:发展、创新、高效、稳健。

  4.2 经营业务

  1.公司经营业务和品种

  公司经营业务主要分为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

  自营业务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自营贷款、自营证券、金融产品投资等。信托业务是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和重要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等。

  2.公司资产组合和分布

  自营资产的组合与分布

  自营资产运用与分布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信托资产的组合与分布

  ■

  4.3 市场分析

  4.3.1 影响公司发展的有利因素

  (一)财富管理市场蓬勃发展叠加地域区位优势

  随着我国高净值、超高净值客群的持续增长,人均可投资资产规模不断攀升,社会财富管理需求及市场巨大。同时,江苏信托地处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民间富庶,为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构筑了优良的区位优势。

  (二)良好的资产质量和股东背景

  公司拥有较高的净资本,资产质量好,可开展业务空间宽裕。公司股东都是江苏省属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经营各具特色,有助于发挥资源协同效应。

  (三)良好的品牌信誉

  公司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秉承“发展、创新、高效、稳健”的经营理念,发挥信托独特的功能优势,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综合金融服务,赢得了良好信誉,综合实力居同类型信托公司前列,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日趋完善的公司管理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完备,责权清晰、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塑造和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公司业务开拓奠定了坚实基础。

  4.3.2 影响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全球疫情冲击下,宏观经济环境不确定增加

  报告期内,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加之全球新冠疫情冲击,干扰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托公司日常展业成本提高,周期拉长,面临的风险环境加剧。

  (二)监管政策调整带来转型和经营压力

  报告期内,监管机构调控措施频出,强力引导信托行业转型,新旧业务动能转换仍在探索,市场竞争加剧,信托公司转型压力和经营压力增大。

  (三)业务支撑能力建设难以快速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加大业务创新力度,但新业务所必需的投研体系、风控体系、运营管理体系,以及资产配置能力、个性化服务能力、金融科技能力等方面距离一流金融机构仍有差距。

  4.4 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了“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治理机制,并且营造合规经营的内部控制文化;通过采取不同的措施,公司的内部控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公司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逐步完善;公司内审部门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内审工作频度和范围也逐步加大。

  4.5 风险管理

  公司针对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建立了以“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为辅”的风险控制基本原则,切实开展各项工作,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为:董事会以及其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审批和修正,并对风险管理执行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提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从执行层面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建立风险管理评价标准,组织落实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相关措施;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落实有关风险管理措施;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具体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包括合同(协议)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件的审核,防范法律合规风险;审计部负责项目的稽核审查、项目后续管理跟踪与监督以及定期的内部审计工作;运营管理部、资金托管部和财务部主要负责资金划款、资金回收及收益分配等的风险管理。

  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部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职责的制定体现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能够实现中、后台对前台的监督;对各项业务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在信托项目中全面推行信托经理AB角制度,严格尽职调查工作标准,减少和消除人为因素而造成的风险,保障风险控制体系的有序规范运行,并通过事后评价和总结,防止相类似的风险发生。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渎职、超越权限或违背操作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公司定期对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加强系统数据的管理,消除风险隐患。公司运营管理部对所有存续信托项目进行统一、集中的后续管理,独立运作,有助于防范操作风险。

  4.6 消费者权益保护

  公司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直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积极采取一系列的举措,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组织机制建设、教育宣传、金融信息保护、投诉处理等方面均取得一定的成效。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公司更加注重开展对客户日常性的金融普及教育,在日常业务办理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过程中,引导客户科学合理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加深客户对其购买的信托产品内涵和风险的理解,提升其保障自身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意识与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完善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落实了投诉处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拓宽了投诉公示渠道,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共收到两起消费者投诉,均已圆满解决。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投诉处理信息系统建设,更加妥善处理各项投诉事宜。

  4.7 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秉承“发展 创新 高效 稳健”的经营理念,以及“客户价值的持续化,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员工价值的最优化”的企业使命,坚守受托人定位,持续增强社会责任理念意识,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推动社会责任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融合。

  报告期内,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先后落地多笔徐工集团系相关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盘活企业资产,为实体经济注入金融活水;在业内首创交易所城投资产证券化业务,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履行环境责任,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政策号召,成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首单碳中和债---“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能源租赁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票据基础资产涉及全国12省共22家新能源发电企业,涵盖风电、水电、光伏等领域,将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新能源企业发展的资金实力和效率,助力“双碳”事业。

  报告期内,公司密切关注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坚决贯彻抗疫政策,按照政府管控要求落实抗疫举措,同时,主动担当,第一时间下发了《同心抗击疫情、争做发展先锋一一致江苏信托全体党员的倡议书》,并向属地社区捐赠抗疫物资,为奋战在抗疫一线的社区工作者提供安全保障。

  5. 报告期末及上一年末的比较式会计报表

  5.1 自营资产

  5.1.1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全文

  审 计 报 告

  苏亚审[2022] 280号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江苏信托,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江苏信托的持续经营能力,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江苏信托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江苏信托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江苏信托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戴庭忠

  中国 南京市

  2022 年 3 月23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玉生

  5.1.2 资产负债表

  ■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珊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

  5.1.3 利润表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珊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

  5.1.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 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珊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

  5.2 信托资产

  5.2.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5.2.2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珊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

  6. 会计报表附注

  6.1 简要说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的变化

  6.1.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2018 年修订)》(财会〔2018〕35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按照有关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

  6.1.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在本报告期内重要会计估计没有发生变更。

  6.1.3 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注:(1)在披露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影响时,还需披露调整性质及原因等信息。

  (2)公司选择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①2021年1月1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为 4.75 %。

  ②2020年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期末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按2021年1月1日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2021年1月1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异调整过程如下:

  ■

  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办公用房租赁导致期初使用权资产增加13,438,971.76元,期初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8,455,548.04元,期初租赁负债增加4,983,423.72元。

  6.1.4 期末公司没有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

  6.2 或有事项说明

  无。

  6.3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行为。

  6.4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 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4.1.1 信用风险资产分类

  表6.4.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4.1.2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转回

  表6.4.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1.3 固有投资业务按投资品种分类

  表6.4.1.3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1.4 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情况

  表6.4.1.4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投资收益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股权投资确认损益并计入披露年度利润表的金额。

  6.4.1.5 公司前三名的自营贷款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自营贷款余额为零。

  6.4.1.6 表外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自营资产无表外业务。

  6.4.1.7 公司本年的收入结构情况

  表6.4.1.7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均为损益表中的科目,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为未抵减相应支出的全年累计实现收入数。

  6.4.2 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6.4.2.1 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1.1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

  表6.4.2.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合计”计行要求填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的总额,它包含所有运用方式的的主动型产品,“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融资类”“事务管理类”是主动管理型信托中的几个重点类别,包含在“合计”中,但是与“合计”行没有勾稽关系,“合计”行应大于或等于这四类之和。

  6.4.2.1.2 被动管理型信托资产

  表6.4.2.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合计”数与主动管理类同理。

  6.4.2.2信托项目清算情况

  6.4.2.2.1本年度已清算信托项目

  表6.4.2.2.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2.2已清算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

  表6.4.2.2.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2.3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

  表6.4.2.2.3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3新增信托项目情况

  表6.4.2.3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4.2.4 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严守风控底线、不碰合规红线的前提下,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在标品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等业务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果。

  报告期内,相关特色领域业务成果如下:(1)标品投资领域,以“安鑫添利”及“现金添利”为代表的标品投资信托产品规模迅速扩大,客群数量增长加快,产品影响力逐渐凸显。公司推出以“长江尊享”系列为代表的固收+产品以及多种指数增强类产品,证券类投资品种更加丰富。(2)资产证券化领域,公司成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首只碳中和债“大唐租赁绿色ABN”,首期规模逾10亿,基础资产涉及全国12省共22家风电、水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先后落地了多笔“徐工集团/机械租赁ABN”资产证券化项目。此外,在业内首创交易所城投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企业资产,为实体经济输入金融活水。(3)家族信托领域,加强研发协同,挖掘匹配客户需求,与利安人寿合作落地了首单保险金信托业务,丰富家族信托业务品种。

  6.4.2.5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开展各项信托业务。公司作为受托人,严格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信托业务的设立、运用、内控、终止等环节和全过程做到合法、合规。公司信托财产没有因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

  6.4.2.6 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表6.4.2.6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报告期内未发生信托财产损失的情况,信托赔偿准备金未使用。

  6.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

  6.5.1 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表6.5.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1)本公司对关联方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协议价确定,与对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无重大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2)固有财产、信托资产与关联方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投资按市场公允价确定。

  6.5.2 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表6.5.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3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5.3.1 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交易

  固有与关联方关联交易

  表6.5.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3.2信托资产与关联方交易

  信托与关联方关联交易

  表6.5.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及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交易

  6.5.3.3.1 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5.3.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3.3.2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5.3.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以上所述情况。

  6.6 会计制度

  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7. 财务情况说明书

  7.1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23,697.96万元,2021年实现净利润203,968.55万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20,396.85万元、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10,198.43万元、冲回一般准备金150.33万元,分配现金红利25,320.44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371,901.12万元。

  7.2 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203,968.55/[(2,230,712.64+2,418,376.57)/2]*100%=8.77%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实收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实收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0.45%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203,968.55/[(226+220)/2]=914.66万元。

  平均值采取年初及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 报告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8. 特别事项提示

  8.1 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8.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21年3月19日,原独立董事俞妙根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1年8月4日,原总经理王会清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

  2021年8月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副总经理、首席风控官严珊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8.3 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无。

  8.4 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8.4.1 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诉讼案

  2017年 12月 14 日,江苏信托作为原告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千里”)作为被告一、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保千里”)作为被告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被告一与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签署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被告二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二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7年12月5日,被告一共欠贷款本息合计157441077.78元,已构成严重违约。 因此,原告诉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155000000元及利息2441077.78元,并继续按照合同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判令被告一支付江苏信托律师费15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不能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和费用,江苏信托有权就被告一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2018年5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苏01民初2755号),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15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5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507534.74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19%计算罚息,并按照年利率11.19%计算复利),支付律师费155万元;被告二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江苏信托有权就被告一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未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交费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9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2018)苏01执1848号《通知》,法院将于2019年10月31日10时起至2019年11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江苏保千里持有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9年12月,根据委托人函件,江苏信托进行本项目的债权申报工作;

  2020年4月,江苏信托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汇入的共计1,024,319.58元的执行款,该等款项为法院扣划的江苏保千里的银行存款,根据委托人指示,江苏信托将前述款项作为贷款本金偿还款向受益人进行了分配。

  2020年9月,江苏信托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因江苏保千里公司已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且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深圳保千里提出的重整申请,故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后期如发现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0年10月,江苏信托收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拟根据债权申报指引进行债权申报手续;

  2020年10月,江苏信托收到本案律师发来的《关于邀请债权人参加保千里电子变卖镜头物料与不良品及各种待处理品物料的报告》,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拟变卖名下镜头物料等财产。

  2020年11月,江苏信托收到本案律师发来的《深圳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2020年12月,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示提交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表决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2021年1月,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提交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表决票》,同意重整方案并提交至管理人处;

  2021年6月,江苏信托收到本案律师发来的《深圳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8.4.2 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终结的诉讼事项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诉讼案

  2019 年 5 月,江苏信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原告以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贤丰粤富”)、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作为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被告贤丰集团与原告于 2017年 2 月 17 日签署的《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止;第一期信托贷款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金额为16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末的第20日及还款日;江苏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贤丰集团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同日,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分别与江苏信托签订《保证合同》,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2月23日,贤丰粤富与江苏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其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所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股权(25亿股)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贤丰集团在《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日,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160000万元贷款。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贤丰集团应于2019年3月20日支付季度利息,但其未能按期支付。此外,贤丰集团持有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915.2万股和贤丰粤富持有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25亿股)均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宣布《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19年4月4日全部提前到期,并按《贷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因此,原告诉请江苏省高院判令贤丰集团归还江苏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0元及利息2706666667元、罚息2320000元、复利11774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剩余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贤丰集团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00万元;判令江苏信托对贤丰粤富提供的质押物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0000万股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上述全部债务向江苏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六名被告承担。

  2020年1月3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苏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贤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借款本金16亿元,利息27,066,666.67元、截至2019年4月9日的罚息232万元、复利117740元以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以借款本金16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利息27,066,666.67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其中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20年2月23日起以及之后每满12个月的罚息、复利利率标准的确定方法为以届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2.1%且不低于年利率5.8%、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50%)。判决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判决江苏信托就前述第一项债权有权以贤丰粤富质押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股权(25亿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优先受偿。贤丰粤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案件受理费8,229,322.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34,322.03元由贤丰集团、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贤丰粤富共同负担。

  2020年5月,根据委托人指令,我司授权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审相关的应诉、举证工作。

  2020年9月,江苏信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已于9月17日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二审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30日,我司已根据委托人指令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贷款债权作价转让。

  2021年1月6日,江苏信托按协议约定将该单一信托项下的贷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达资产深圳市分公司,该单一信托项下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由其享有,相关风险亦由其承担。

  8.4.3 本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终结的诉讼事项

  无。

  8.5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情况

  无。

  8.6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无。

  8.7 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无。

  8.8 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净资本监管风险控制指标(根据审计后数据计算)执行情况如下:

  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1,980,619.90万元/769,746.20万元*100%=257.31%≥100%(监管标准)

  净资本/净资产=1,980,619.90万元/2,418,376.57万元*100%=81.90%≥40%(监管标准)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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