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接B857版)
陈树华先生:本所合伙人,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24年,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不存在兼职情况。
朱佳明先生:本所高级项目经理,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13年,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不存在兼职情况。
时彦禄先生:本所合伙人,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15年,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不存在兼职情况。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相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相关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同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收费情况确定。公司2021年度审计(含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含税)。其中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35万元。
二、 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并对2021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关于拟续聘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的审计资格,在对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本着严谨求实、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一致表决通过《关于拟续聘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鼎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955号总部经济园A7幢2601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义乌金控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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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义乌金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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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义乌金控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上市公司因其控股股东三鼎集团违规占款事项,目前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状态中。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三鼎集团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21年1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裁定受理三鼎集团重整案件。真爱集团拟作为本次三鼎集团重整实施主体,完成对三鼎集团的重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拟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真爱集团,协助真爱集团完成三鼎集团重整事宜并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真爱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帮助上市公司迈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自本次权益变动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
义乌金控与真爱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义乌金控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8,850,000股A股普通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真爱集团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6%。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义乌金控持有上市公司98,850,000股A股普通股股份,全部拥有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义乌金控持有上市公司98,850,000股A股普通股股份,其中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真爱集团于2022年4月29日完成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的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98,850,000股(占总股本8.66%)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三)授权范围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2、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华鼎公司全部股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甲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除委托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1、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2、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36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六)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98,850,000股A股普通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义乌金控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买入ST华鼎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卖出ST华鼎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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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如下:交易均价=当月交易总额金额/当月交易总股份数量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真爱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人:张益惠
电话:0579-85261479
传真:0579-85261475
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的9:30-11:30,14:30-17:00
第八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朱锦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朱锦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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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朱锦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2-044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4月2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 破20 号之一】,裁定批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重整计划。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集团”)以重整投资人的身份收购三鼎控股持有的公司8.51%的股票,并以现金方式归还三鼎控股对公司的资金占款及利息。2022年4月29日,真爱集团与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金控”)、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经开”)、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顺和”)分别签订《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分别受托持有义乌金控持有公司的8.66%股权、义乌经开持有公司的5.80%股权以及义乌顺和持有公司的0.28%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持有14.74%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真爱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期中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国家反垄断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并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由重整投资、表决权委托组成,具体如下:
(一)重整投资
2022年4月2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三鼎控股重整计划。真爱集团以重整投资人的身份收购三鼎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97,150,7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51%,并以现金方式归还三鼎控股对华鼎股份的资金占款及利息5.96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真爱集团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全额支付8.51%华鼎股份股权的收购对价,已向上市公司支付资金占款及利息,相关股票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表决权委托
2022年4月29日,真爱集团与义乌金控、义乌经开、义乌顺和分别签订《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分别受托持有义乌金控持有公司8.66%股权、义乌经开持有公司5.80%股权以及义乌顺和持有公司0.28%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持有14.74%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真爱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期中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及表决权委托方
1、重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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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权委托方
(1)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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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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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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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整投资方、表决权受托持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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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真爱集团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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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爱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郑期中,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经查询,真爱集团及郑期中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重整投资及表决权委托前后的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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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三鼎控股正处于破产重整执行阶段。2022年4月2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 破20 号之一】,裁定批准三鼎控股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三鼎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扣除真爱集团受让的8.51%股权后的剩余部分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三鼎控股债权人进行分配,单个债权人受偿获得的股权比例较小。
注2: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春元、廖新辉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8,000万元和39,200万元。通拓科技2019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705.19万元,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需向公司支付承诺补偿金额为34,902.47万元,折合补偿的股份数量为3,732.88万股。截至目前,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质押,因其目前经济状况有限,无法立即解除前述质押,为了通拓科技的持续发展及团队的稳定性,同时保证业绩补偿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积极与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就补偿事项展开了沟通和谈判,并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以分期三年回购注销其应补偿股份的方式使其履行相应补偿义务。为了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应补偿股份在回购注销前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为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一)《重整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重整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丙方统称为“重整投资人”)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4月26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整标的资产
1.1 标的资产范围
重整投资人所收购的标的资产为三鼎控股持有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113,以下简称“华鼎股份”)的股份合计97,150,765股(占华鼎股份总股本的8.51%),收购方式为现金收购。
除以上资产外的三鼎控股其他资产,不列入本次重整收购的标的资产范围。
1.2 标的资产瑕疵确认
重整投资人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接受重整标的资产及其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因三鼎控股未在承诺期限内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华鼎股份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有关华鼎股份的其他风险重整投资人将自行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或其他渠道调查了解并全部接受。
二、重整计划的确认与执行
2.1 重整计划的确认
重整投资人确认并承诺:知悉并接受三鼎控股重整计划全部内容,并承诺对其中涉及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全面遵守和履行;将致力于改善华鼎股份治理结构,增强华鼎股份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华鼎股份股票价值;将认真按照义乌市人民法院批准的三鼎控股重整计划安排执行有关事宜,并严格遵守地方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与要求。
2.2 占款问题的解决
重整投资人确认并承诺:知悉并接受三鼎控股和乙方关于解决占款问题公开承诺的全部内容,在三鼎控股重整计划经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向华鼎股份以现金方式归还三鼎控股对华鼎股份的资金占款5.9亿元及利息(具体以监管机构实际认可金额为准)。
三、重整投资对价及支付
3.1 重整投资对价
重整投资人按照3.85元/股的单价收购前述97,150,765股,收购对价共计374,030,445.25元(大写:叁亿柒仟肆佰零叁万零肆佰肆拾伍元贰角伍分)。
3.2 支付方式
乙方前期已经缴纳的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投资对价,不再退还。
重整投资人承诺剩余收购对价于三鼎控股重整计划经义乌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0日内支付完毕。如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视为放弃参与重整,同时甲方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剩余收购款项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账号:15602012010390000819。
四、股票交割
4.1 交割安排
重整投资人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收购对价款并向甲方提供领受所收购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后,甲方承诺协助重整投资人确定的受让主体办理所收购股票的交割手续。
重整投资人确认:知悉标的资产过户相关限制性政策及规定,标的资产受让人符合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
重整投资人知悉并确认:因股票质押手续的解除、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政府疫情防控政策等客观因素,办理股票交割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4.2 税费负担
重整标的资产过户相关税、费(如有)由三鼎控股与重整投资人依法各自承担。
五、违约责任
5.1 违约行为
如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义乌市人民法院未裁定批准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于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三鼎控股重整程序并宣告三鼎控股破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退还(不计利息),重整投资人无需支付剩余标的资产收购价款。
如重整计划经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重整计划规定严格执行。重整投资人的下列任一行为,即构成违约:
(1)存在虚假不实的陈述;
(2)违反其在本协议或重整计划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或陈述;
(3)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重整计划项下的义务;
(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重整计划项下的义务。
5.2 违约责任
出现以上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重整投资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没收保证金、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等。”
(二)《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1、义乌金控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98,850,000股(占总股本8.66%)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一)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36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或华鼎公司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唯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己知悉的任何信息(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定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
2、义乌经开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66,189,600股(占总股本5.80%)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一)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36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或华鼎公司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唯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己知悉的任何信息(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定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
3、义乌顺和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义乌市顺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2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本协议委托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3,172,500股(占总股本0.28%)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利益及处分事宜)、知情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同意:(1)甲方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如因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2)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华鼎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乙方行使;(3)如因华鼎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持有华鼎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二、授权范围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作为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二)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股东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5、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6、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得减损、阻碍、消灭甲方行使因持有的华鼎公司股份产生的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权益),也不得视为甲方将除委托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授予乙方。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一)双方确认,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权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进一步承诺及同意,若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要求甲方就某一项具体的受托事项出具特别的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等),乙方应当在得知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则按照该等要求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利,在不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且乙方决策行为未侵害甲方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代表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予以认可、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确保甲方知情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就待表决事项以及拟表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委托授权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36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或华鼎公司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唯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己知悉的任何信息(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规定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止:(1)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2)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如受让取得甲方本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全部股份之日;(3)乙方及/或乙方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华鼎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华鼎公司控制权,且乙方书面确认提前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4)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30天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本协议约定违反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6)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本协议之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
四、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国家反垄断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并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华鼎股份”)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208,000,000股(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集团”)。真爱集团已于2022年4月29日与华鼎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非公开发行方案简介
华鼎股份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208,000,000股(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真爱集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4月30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4.78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二)关联方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真爱集团将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三)决策程序
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本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真爱集团。截至公告披露日,真爱集团合计控制公司23.2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截至公告披露日,真爱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真爱集团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投资领域主要涉及毛毯家纺、差异化纤维、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经营等。真爱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3041。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数据为未审数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真爱集团拟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真爱集团已于2022年4月29日与华鼎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4月30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4.78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年4月29日
(二)认购标的
甲方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08,000,000股(含208,000,000股)。
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甲方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四)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年4月30日),发行价格为3.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五)锁定期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六)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成立。
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甲方董事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本协议的守约方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乙方未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协议项下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本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审议通过:(1)甲方董事会;(2)甲方股东大会;(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约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份登记。如甲方逾期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办理登记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债能力,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决议
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均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尚需呈报批准或核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发行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批准程序。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公告编号:2022-048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公告编号:2022-03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未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2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将发生一定额度的日常关联交易。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参加表决董事全部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且独立董事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二)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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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公司2022年的经营计划,公司对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预计,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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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销售锦纶长丝交易额不含税金。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企业名称: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骆善有
注册资本:1320万美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二期区
经营范围:织带、拉链的制造、销售(凡涉及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的凭证件经营)
过去12个月内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三鼎织造过去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为同一控制人,因此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与公司销售商品给无关联方的定价政策一致,不存在差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经营往来,按市场价格定价。
公司与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协议》,约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公司产品。
公司与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签署《三鼎家园宿舍租赁协议》,约定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房屋。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不存在利益输送。
2、以上关联交易占公司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经常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4、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2-03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计划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表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签署与授信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本次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授权期限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2-03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融资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优联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 担保金额: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计划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融资担保额度。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 本次担保授权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度公司计划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融资担保,其中预计对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预计对江苏优联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预计对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主要业务: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81,127.14万元,净资产92,626.94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99,067.18万元,净利润-4,522.54万元。
与上市公司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江苏优联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81.6327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主要业务: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0,544.20万元,净资产20,360.81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5,561.51万元,净利润-1,314.69万元。
与上市公司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三)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86.8031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主要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数码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国内贸易(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代理报关;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会务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发与销售。
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23,731.49万元,净资产104,127.9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72,103.03万元,净利润4,940.05万元。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具体担保金额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的授权,系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发生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融资的顺利开展,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类项目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授权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授权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1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2-03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或“解释”),要求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5号解释。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15号解释。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15号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计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业务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下转B85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