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上接B817版)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2021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32,646,487.38元,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190,698,890.04元,占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如下:

  1.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的建筑行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施工业务盈利水平普遍偏低。为防范经营和资金风险,公司需要留存一定的收益,确保在手项目和新承接项目按期履约。

  2.保持核心竞争力。为充分发挥公司在核电建造领域的国内、国际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抓住“双碳目标”带来的宝贵发展机遇,公司需要储备更多的现金,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未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厚的回报。

  3.提升能力需要。为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公司需要留存一定收益,用于项目管理、投融资、工程设计院、创新研究院等平台建设,提升能力的同时,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结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情况,本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遵循了一贯的利润分配原则,科学合理。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本次派息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11 股票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2-019

  债券代码:113024 债券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公司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9】357号《关于核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996,25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2,996.25万张,期限6年。公司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6,25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7,490,625.00元后,实际到账资金人民币2,988,759,375.00元。此外,根据已执行的相关协议,公司需支付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1,778,625.00元,其中审计及验资费用370,000.00元、律师费用470,000.00元、信用评级费用100,000.00元、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838,625.00元,扣除上述服务费用后,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86,980,75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083号《验资报告》。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于2019年5月10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于2019年5月14日予以公告。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

  注1:本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大成支行账户(账号:11050110933900000044)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29,784,564.36元为本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子公司拨付募集资金形成的委贷利息。

  注2: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账号:81600001040017198)已于2021年5月21日注销。

  注3、本公司中信银行账户世纪城支行账户(账号:8110701013201590093)已于2021年5月28日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本期无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事项。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本期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本期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本期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本期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期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本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期内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批准报出。

  附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差额为募集资金产生利息收入的投入。

  注2:本年度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金融大街支行账户(账号:911007010001266725)结余的募集资金利息2,021,000.00元转入本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账号:81600001040017198)注销前结余的募集资金利息1,376,595.93元转入本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2021年度运营收费金额-2021年度运营维护成本。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13024 债券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9】357号《关于核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996,25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2,996.25万张,期限6年。本公司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6,25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7,490,625.00元后,实际到账资金人民币2,988,759,375.00元。此外,根据已执行的相关协议,本公司需支付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1,778,625.00元,其中审计及验资费用370,000.00元、律师费用470,000.00元、信用评级费用100,000.00元、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838,625.00元,扣除上述服务费用后,本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6,980,75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083号《验资报告》。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于2019年5月10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于2019年5月14日予以公告。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本公司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其中:

  公司存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账号:911007010001266725 )的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计划投入利核建文体中心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公告日的专户余额为17,783.53元。

  监利核建文体中心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放于中国银行宜昌夷陵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号:558676340250)的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计划投入监利县文化体育中心PPP项目,截止本公告日的专户余额为0元。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于公告日起1个月内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与监管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2-021

  债券代码:113024 债券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报告期内,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为财政部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2021年8月10日发布的《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2021年8月10日发布的《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变更主要内容

  (一)解释14号和实施问答关于PPP项目的会计处理内容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对社会资本方参与的PPP项目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合同,社会资本方应根据解释14号和《实施问答》中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应确认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确认为主要责任人,则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解释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要求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列报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解释14号及实施问答对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影响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执行该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列报的主要影响如下:

  ■

  (二)解释15号对于资金集中管理列报要求的影响

  解释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要求,对公司数据无实质性影响。根据解释要求及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中:在财务公司存款”列报项目,调整后关于货币资金列报格式如下:

  ■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执行新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

  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2-04-3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