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上接B617版)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情况
鉴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拟计划在总额度150亿元人民币之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期限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办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关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具体洽谈、签署相关协议等。
二、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2022年度拟对下列7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专项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52亿元人民币;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46亿元,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6亿元,期限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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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担保额度是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各自生产经营需要的测算,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对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剂,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其中,辽宁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申联”)、湖南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叶林”)系杭州桐庐申联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申联环境”)的控股子公司。桐庐申联环境为浙江净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沣环保”)持股67%的控股子公司,叶标先生持有其33%的股权;净沣环保为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沣石恒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沣石恒达”)持有其40%的股权。沣石恒达和叶标先生均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系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因此,本次担保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沣石恒达和叶标先生均进行同比例担保,关联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沣石恒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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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石恒达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核查,沣石恒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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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标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核查,叶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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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1、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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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对象收入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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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担保对象的担保情况
上述子公司截至目前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1、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法律文件确定。
2、本次担保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相关融资决策权,并代表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署上述担保业务下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及授权是为确保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营,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且经营业务正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违约连带责任的风险较低,同意为担保概述中涉及的子公司在2022年度提供总计金额不超过52亿元的担保。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项目公司辽宁申联和湖南叶林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其他股东沣石恒达、叶标先生本次均进行同比例担保,上述关联交易是因为公司正常的投资建设需要而进行的,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仅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额度是根据2022年各子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办理相关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50,000万元,担保余额57,291.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1%;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13,911.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鉴证等工作,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公司的资产总量、审计范围及工作量,及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合理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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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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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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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公司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共计400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从事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年对公司的财务、内控审计均能够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内控现状,一致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公司根据解释第15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相关规定,自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第14号主要明确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1)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企业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企业先根据上述规定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评估,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根据考虑所有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重新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发生其他变更,承租人应当将所有租赁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
2、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解释第 14 号,解释第14号要求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该解释不涉及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公司自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对于发布前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未按照该解释规定列报的,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3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未来12个月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2亿美元(若涉及其他币种的折算成美元)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滚动实施。
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已经公司董事会全票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目的
公司在日常经营及投融资活动中涉及较多的外汇业务,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拟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概述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 利率等风险为目的,均为与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外汇衍生产品或组合,且该等外汇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 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
公司仅与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合法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
(三)外汇衍生品交易期限与金额
1、交易期限:与基础交易期限相匹配。
2、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累计余额不超过2亿美元(若涉及其他币种的折算成美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滚动实施。
(四)预计占用资金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或抵减金融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授信额度。
三、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情况
1、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
2、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负责审批,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严格按照《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保证制度的执行。
3、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5、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6、法律风险: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及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五、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
1、审慎选择交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品;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的交易规模,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衍生品交易。
2、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最大程度降低信用风险。
3、制定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4、审慎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5、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6、公司定期对外汇衍生业务交易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七、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够充分运用外汇衍生品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等波动出现的外汇风险,控制经营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和拟定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因经营管理需求,规避汇率、利率等变动风险,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九、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21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度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使广大投资者能更深入全面了解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举行2021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进入“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活动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
届时,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董事会秘书房振武先生、财务总监李娟女士及相关工作人员将与投资者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公司治理、发展经营状况等问题进行沟通与交流(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有调整)。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1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提前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进入“云访谈”栏目进入本公司业绩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公司将在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1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完成收购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标的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3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9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年9月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9年10月8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7号)核准,公司获准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源桐”)、叶标、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投资”)、胡金莲、平潭沣石恒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沣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6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环保集团”)100%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胡显春购买其持有的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40%股权。申联环保集团及申能环保已于2020年6月2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申联环保集团原股东桐庐源桐、叶标、申联投资、胡金莲签订的《申联环保集团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申联环保集团原股东桐庐源桐、叶标、申联投资、胡金莲承诺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73,300万元、117,800万元、147,700万元、169,6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末,申联环保集团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桐庐源桐、叶标、申联投资、胡金莲同意优先以其在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
根据公司与申能环保原股东胡显春签订的《申能环保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申能环保原股东胡显春承诺申能环保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43,000万元、45,000万元、43,4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末,如申能环保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胡显春同意以其在交易中获得的现金进行补偿。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申联环保集团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270.40万元,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368,104.97万元,超过承诺数29,304.97万元,累计完成业绩承诺的108.65%。
申能环保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794.66万元,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136,434.72万元,超过承诺数8,434.72万元,累计完成业绩承诺的106.59%。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8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
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独立董事何大安先生的任期届满离任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何大安先生在公司已连续任职即将届满六年,故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何大安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不会导致独立董事占比少于法定比例、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何大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将按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大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事项。何大安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谨对何大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独立董事的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何圣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何圣东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何大安先生任期六年即将届满现提交辞呈,其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需进行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其任职资格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何圣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独立董事同意提名何圣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何圣东先生个人简历:
何圣东先生,196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喜尔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主任、副教授、主任、教授等。何圣东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何圣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何圣东,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何圣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何圣东 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转B6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