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2-030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拟终止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2】031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全文如下: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等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特此通知。”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2-031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31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全文如下: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公司股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被予以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将自5月5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公司披露年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五、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营业收入等事项。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依法依规对2021年度营业收入予以扣除,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函》所提相关要求,将严格落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对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创新”或“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否定意见。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海航创新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2018年度,海航创新公司存在未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将资金存放于关联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情况。在2019至2021年度,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的事项仍未获得海航创新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该事项涉及金额重大,截止2021年12月31日,相关资金仍未收回。

  海航创新公司违反了海航创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将上述资金存放事宜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获得决议批准。海航创新公司未能及时有效执行重大交易授权的内部控制并对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予以整改,并且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财务报告的管理层也未能有效采取其他整改措施。海航创新公司的财务报告与披露流程中对关联交易授权审批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重大缺陷导致海航创新公司不能合理保证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且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失效。截止2021年12月31日,海航创新公司尚未完成对该事项的整改工作。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海航创新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基本同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会计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缺陷,并将其包含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考虑了上述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积极督促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尽快完成整改。

  三、关于上述重大缺陷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历年实施多方面的整改措施,包括调整原财务部直接负责人;以及2020年根据大股东提议并经公司三会审议,选举现全国人大代表、海航集团党委委员廖虹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后来因财务公司的账户因诉讼被司法冻结,财务公司复函表示将根据法院对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尽快给予处理。在编制2020年度财务报告时,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考虑海航集团当前的状况、重整的进展及对重整结果的预测,对上述存放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和其他应收款于2020年度分别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详见《2020年度财务报告》)。

  海航集团的债务重整带给公司彻底整改该事件生机。2021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财务公司、海航资管连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计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10月31日,海南高院通过了海航集团重整计划并正式转入重整计划的实施阶段。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就海航创新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海航创新向海航集团管理人全额申报了债权,并已被确认公司作为债权人对于存放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和由海航资管承诺将代为偿还的其他应收款,在海航集团实质合并重整过程中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认为能够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方案获得清偿。

  海航集团债务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依法成立,在获得法院裁定后,信托份额计划确认,海航创新在财务公司存款一事将得到妥善解决。

  2022年度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全面加强管控,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特此说明。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本版导读

2022-04-3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