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0 证券简称:金迪克 公告编号:2022-018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郁金路12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余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樊长勇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议案》

  9.01议案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02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03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04议案名称:《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05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及2022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余军、张良斌、聂申钱、夏建国、泰州同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同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此处5%以下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6、7、1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项议案需要关联股东余军、张良斌、聂申钱、夏建国、泰州同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同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庞景、邓雅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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