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2-0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4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2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黄芳、王彦康、何操、陈丽华、钱军等5名董事以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朱鹤新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度本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957万元。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对本次续聘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行独立董事关于本行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函以及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

  聘用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风险偏好陈述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个人理财业务策略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朱鹤新董事长、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黄芳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合计468.9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余额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合计3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余额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和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2。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

  七、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本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本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的方案,审议情况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 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 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5. 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6. 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7. 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8. 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9.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0. 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1. 本次配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逐项审议。本次配股方案尚需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取得本次配股涉及的其他必要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为保证本次配股能够顺利实施,本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等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原则下和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决定及处理本次配股相关的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并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最终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配股实施条件和时间、配股比例和数量、配股价格、配售起止日期、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办理本次配股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意见和要求等,制作、签署、补充、修改、报送、递交、执行、中止有关本次配股相关的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等;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处理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认可等相关事项,并作出其认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设立及管理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办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

  4.决定聘用本次配股的中介机构,拟定、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代销协议、包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5.在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在证券所在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办理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实际配股发行的结果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配股相关的条款,办理验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下转B782版)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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