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上接B745版)

  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公司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4,483.73万元。其中,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主要为公司下属企业债务方严重资金短缺、债务方破产注销等原因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主要为部分工程项目质保金全额收回存在风险,以及债务方资金链断裂难以收回工程款等原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主要为公司下属企业因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原值,以及部分项目债务方违约等原因计提。

  2. 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状况

  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公司共转回资产减值准备2,342.90万元。其中,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回主要为公司下属企业收回欠款,以及债务方完成重组确认合同负债,减值迹象消失;存货跌价准备转回主要为公司下属企业原减值因素消除。

  3. 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状况

  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公司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955.94万元。其中,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核销主要为公司下属企业经诉讼已无收回可能,或债务方破产并无可抵债资产等;存货跌价准备核销主要为下属企业原材料报废处置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主要为下属企业无法使用的资产报废处置。

  二、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公司计提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入当期损益,以上资产减值准备使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相应减少32,140.83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公司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上述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均已计提足额的减值准备,不会对当期利润总额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4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1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的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次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基于减值测试结果做出了计提、转回、核销等处理判断,本年度公司合并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对净利润的影响为-32,140.83万元。以上计提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相关规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本年度公司合并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对净利润的影响为-32,140.83万元。公司本次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转回、核销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及核销事项。

  七、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2.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意见;

  4.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17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标准,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公司预计的2022年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发生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核:公司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在手订单数量以及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预计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种类和金额,该等关联交易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预计关联交易的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3.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企业与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关联董事白雪峰、刘雅伟在表决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4.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及在手订单等情况,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预计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关联交易的金额额度和定价原则合理,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白雪峰、刘雅伟予以了回避。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监事杨大新和潘成刚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计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 该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二)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其中2022年度与中油财务公司预计发生的金额如下:

  1. 存款日最高限额200亿元,存款价格以市场平均水平为基础,略有上浮。其中人民币存款使用央行基准利率;外币存款根据存款情况单独议价,不低于外部商业银行平均报价。

  2. 贷款日最高限额15亿元,人民币贷款定价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结合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平均利率;外汇贷款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具体商定。

  3. 利息支出、授信手续费等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约72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法定代表人戴厚良,注册资本48,69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组织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油气共生或钻遇矿藏的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加工和综合利用以及石油专用机械的制造;组织上述产品、副产品的储运;按国家规定自销公司系统的产品;组织油气生产建设物资、设备、器材的供应和销售;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推广;国内外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合作勘探开发、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对外承包石油建设工程、国外技术和设备进口、本系统自产设备和技术出口、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方面的对外谈判、签约。

  中国石油集团 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40,887亿元,所有者权益23,192亿元,营业收入20,871亿元,净利润50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中国石油集团持有公司约54.29%股权,中国石油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约72.20%股权。中国石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故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国石油集团及下属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履行交易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以下简称“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确认双方及下属公司、单位之间存在如下相关交易事项:

  1、公司向中国石油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

  工程服务类:油气田地面工程服务、储运工程服务、炼化工程服务、环境工程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其他工程服务(含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物资供应类:代理采购、质检、储运、运送、各类物资供应、其他(含物资采购招标代理)。

  生产服务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其他服务类:受托经营管理、劳务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2、中国石油集团向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油气供应类:炼油产品(汽油、柴油等)、天然气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其他物资供应类:代理采购、质检、存储、运送、各类物资供应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生产服务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消防、图书资料、部分档案保管、道路维护、保安、房产(含土地)租赁、其他资产租赁、环境卫生、机械维修、机械加工、运输、办公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生活服务类:物业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培训中心、招待所、职工食堂、浴池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社会服务类:社区保安系统、文化宣传(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幼儿园、托儿所、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包括公路、城市、矿区的绿化)、综合服务、离退休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金融服务类:中国石油集团通过其下属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从事的人民币及外汇存贷款业务、担保、各类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

  知识产权类:商标、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

  双方对各自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项目,保证质量优良、价格公平合理,并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

  双方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按照:凡政府有定价的,参照政府定价制定;凡没有政府定价,但已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制定;没有政府定价及市场价格的,采用成本价或协议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石油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相关工程资质要求高,上下游市场参与者相对固定,主要为石油石化行业内客户。公司各所属企业在数十年的行业发展过程中,一直向中国石油集团提供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炼化工程建设、管道及储罐工程建设和海洋工程建设等服务,与中国石油集团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与中国石油集团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石油工程建设服务市场,有助于实现公司的快速发展。除工程服务类关联交易以外,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在生产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均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是公司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公司长远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公平交易、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5、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18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标准,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为了充分利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拥有的资源和优势,降低各方经营成本,增强综合竞争力,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拟继续与中国石油集团发生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及其控股的下属单位与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拟与中国石油集团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国石油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石油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 号,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注册资本48,69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组织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油气共生或钻遇矿藏的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加工和综合利用以及石油专用机械的制造;组织上述产品、副产品的储运;按国家规定自销公司系统的产品;组织油气生产建设物资、设备、器材的供应和销售;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推广;国内外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合作勘探开发、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对外承包石油建设工程、国外技术和设备进口、本系统自产设备和技术出口、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方面的对外谈判、签约。

  中国石油集团 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40,887亿元,所有者权益23,192亿元,营业收入20,871亿元,净利润50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中国石油集团直接持有公司约54.29%股权,中国石油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约72.20%股权。中国石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故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国石油集团及下属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履行交易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总体原则

  双方对各自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项目,保证质量优良、价格公平合理,并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

  (二)交易内容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以下简称“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确认双方及下属公司、单位之间存在如下相关交易事项:

  1、公司向中国石油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

  工程服务类:油气田地面工程服务、储运工程服务、炼化工程服务、环境工程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其他工程服务(含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物资供应类:代理采购、质检、储运、运送、各类物资供应、其他(含物资采购招标代理)。

  生产服务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其他服务类:受托经营管理、劳务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2、中国石油集团向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油气供应类:炼油产品(汽油、柴油等)、天然气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其他物资供应类:代理采购、质检、存储、运送、各类物资供应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生产服务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消防、图书资料、部分档案保管、道路维护、保安、房产(含土地)租赁、其他资产租赁、环境卫生、机械维修、机械加工、运输、办公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生活服务类:物业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培训中心、招待所、职工食堂、浴池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社会服务类:社区保安系统、文化宣传(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幼儿园、托儿所、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包括公路、城市、矿区的绿化)、综合服务、离退休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金融服务类:中国石油集团通过其下属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从事的人民币及外汇存贷款业务、担保、各类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

  知识产权类:商标、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双方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按照:凡政府有定价的,参照政府定价制定;凡没有政府定价,但已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制定;没有政府定价及市场价格的,采用成本价或协议价格。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经双方就本协议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生效,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四、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主要是为了规范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其中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进行的日常经营行为,交易定价原则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 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秉承自愿、平等、互利、公允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签订,对双方的日常关联交易起约束和指导作用,能够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符合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白雪峰、刘雅伟和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4.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属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交易事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白雪峰、刘雅伟予以了回避。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石油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相关工程资质要求高,上下游市场参与者相对固定,主要为石油石化行业内客户。公司各所属企业在数十年的行业发展过程中,一直向中国石油集团提供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炼化工程建设、管道及储罐工程建设和海洋工程等服务,与中国石油集团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与中国石油集团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石油工程建设服务市场,有助于实现公司的快速发展。除工程服务类关联交易以外,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在生产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均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是公司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公司长远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公平交易、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19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标准,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财务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拟与中油财务公司签署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因公司与中油财务公司同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中油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油财务公司系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刘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8558M。注册资本16,395,273,100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A座8-12层。

  该公司主要从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中油财务公司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2021年末中油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5,319.04亿元、2021年利润总额 74.75 亿元,税后净利润 63.04亿元。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石油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持有该公司约100%股权,中国石油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我公司约72.20%股权。中国石油集团为我公司控股股东,故中油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中油财务公司及下属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履行交易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服务内容

  中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存款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贷款及融资租赁;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担保;外汇交易;买方信贷;产业链金融服务;应收账款保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定价原则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无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时,应按照公允原则进行定价,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经双方就本协议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生效,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五)关联交易限额

  中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年度总额度不高于15亿元人民币,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中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余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公司通过查验中油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中油财务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对中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认为:

  1. 中油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2. 中油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3. 未发现中油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中油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4. 中油财务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经营,中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同时,公司编制《关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通过充分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在中油财务公司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五、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 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协议的议案》《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认为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前取得并审阅了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中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制订了风险处置预案,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2.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该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关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充分可行,公司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构成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3.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关联董事白雪峰、刘雅伟和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4.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以充分利用其金融专业优势和金融资源优势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其为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白雪峰、刘雅伟予以了回避。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情况,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正常,内部控制健全,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其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白雪峰、刘雅伟予以了回避。

  (3)《关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了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披露、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风险处置预案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有利于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白雪峰、刘雅伟予以了回避。

  5.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中油财务公司办理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公司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公平交易、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公司与中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

  6.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7.关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21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种类及发行主要条款

  (一)发行种类

  发行种类为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二)发行主体、规模及发行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分别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如发行公司债券,则可向公司股东配售。

  (四)期限与品种

  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最长不超过10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

  (五)募集资金用途

  预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

  (六)授权有效期

  本议案所述授权自本议案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如果董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二、授权事项

  (一)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

  1. 决定是否发行以及确定、修订、调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发行种类、发行规模、具体期限品种和规模、具体条款、条件和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以及在债券存续期限内是否对债券利率进行调整、发行地点、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清偿顺序、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具体申购办法、是否上市、上市地点、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具体配售安排、承销安排、债券上市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 就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为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办理发行、交易流通有关的其它事项)。

  3. 在董事会已就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 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 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相关事宜,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 如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作出关于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定作为偿债保障措施。

  (二)在取得股东大会就前款1-6项之批准及授权之同时,董事会进一步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等具体执行。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用途,本次对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债务融资的决策效率,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仅是依法授予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宜的权利。目前公司尚未制定具体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方案,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是否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及制定具体的方案。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23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年 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将《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1. 原1.2条为:“1.2条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103号)文批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500001000591。”

  现修订为:“1.2条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103号)文批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500001000591。”

  2. 原1.10条为:“1.10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现修订为:“1.10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原3.1.7条为:“3.1.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现修订为:3.1.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 原3.3.4条为:“3.3.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现修订为:“3.3.4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原5.1.8条为:“5.1.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现修订为:“5.1.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原5.2.1条第(十五)款为:“5.2.1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现修订为:“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7. 原5.2.2条第一款为:“5.2.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订为:“5.2.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原5.3.3条为:“5.3.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订为:“5.3.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 原5.3.4条为:“5.3.4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订为:“5.3.4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 原5.3.5条为:“5.3.5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现修订为:“5.3.5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 原5.4.4条为:“5.4.4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订为:“5.4.4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2. 原5.6.3条为:“5.6.3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5.6.3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原5.6.4条为:“5.6.4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订为:“5.6.4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4. 原5.6.6条为:“5.6.6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删除该条,该条序号顺延。

  15. 原5.6.13条为:“5.6.13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现修订为:“5.6.12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6. 原6.1.1条第六款为:“6.1.1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现修订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17. 原6.1.10条为:“6.1.10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订为:“6.1.10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8. 原6.2.3条第(八)和(十)项为:“(八)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现修订为:“(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9. 原6.2.7 第一款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0. 原7.3条为:“7.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7.3条 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1. 增加7.13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原8.1.5条为:“8.1.5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现修订为:“8.1.5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3. 原9.1.2条为:“9.1.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现修订为:“9.1.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4. 原9.3.1条为:“9.3.1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现修订为:“9.3.1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11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4月18日以书面、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监事6名。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海军先生主持。参会全体监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暨2022年度经营工作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2021年年度报告》和《中油工程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

  1.2021年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1年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

  1.2022年第一季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2年第一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五、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2021年度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5)。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合并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对净利润的影响为-32,140.83万元。公司本次计提、转回、核销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转回、核销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及核销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编号:临2022-012)。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2021年度红利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59,379,355.54元的30.38%,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更换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续聘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更换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确定其审计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3)和《中油工程关于续聘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其审计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4)。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1. 经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该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事务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确定财务审计费用为731万元。

  2. 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内控审计业务费用为128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6)。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业务实际发展需要形成的,有利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确认公司2021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计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公允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签订,对双方的日常关联交易起到约束和指导作用,能够保障公司协议相关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符合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9)。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中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为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的年度总额度不高于15亿元人民币,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余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并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9)。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严格按银监会规定经营,建立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同意“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9)。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订的“关于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了风险报告制度,制订了应急处理方案,后续事项处理考虑周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担保实际发生及2022年度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2021年度担保实际发生及2022年度担保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公司2021年发生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预计的2022年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分、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1)。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拟发行金额合计不超过5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向金融机构融资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油工程关于2022年向金融机构融资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2)。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关联监事杨大新、潘成刚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根据2022年财务收支预算及融资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卖方信贷、项目贷款等业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12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主要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公司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535,532,690.14元,按10%计提法定公积金53,553,269.01元,加上202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022,953,640.17元,扣除2021年7月已实施的利润分配256,824,783.67元,本年度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48,108,277.63元。

  为回报广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同时兼顾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以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583,147,471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元(含税)现金股息,共派发现金红利139,578,686.78元,拟分配的现金股息总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59,379,355.54元的30.38%,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进行送股。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元(含税)现金股息”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能力、现金流水平、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2021年度红利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59,379,355.54元的30.38%,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2022-016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

  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标准,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1. 2021年度中油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如下:

  (1)存款余额69.58亿元,收取利息366.83万元;

  (2)贷款支付利息670.12万元;

  (3)其它金融业务支付手续费25.65万元。

  2. 2021年度公司预计向关联人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取得收入345.00亿元,实际取得收入376.23亿元,超出预计金额31.23亿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以赴保生产,项目实际进度好于预期水平,项目收入增加。

  3. 2021年度公司预计向关联人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支出40.00亿元,实际支出53.83亿元,超出预计金额13.83亿元,主要原因是项目进度好于预期水平,项目成本相应增加。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法定代表人戴厚良,注册资本48,69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组织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油气共生或钻遇矿藏的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加工和综合利用以及石油专用机械的制造;组织上述产品、副产品的储运;按国家规定自销公司系统的产品;组织油气生产建设物资、设备、器材的供应和销售;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推广;国内外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合作勘探开发、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对外承包石油建设工程、国外技术和设备进口、本系统自产设备和技术出口、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方面的对外谈判、签约。

  中国石油集团 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40,887亿元,所有者权益23,192亿元,营业收入20,871亿元,净利润50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中国石油集团持有公司约54.29%股权,中国石油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约72.20%股权。中国石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故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国石油集团及下属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履行交易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以下简称“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确认双方及下属公司、单位之间存在如下相关交易事项:

  1. 公司向中国石油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

  工程服务类:油气田地面工程服务、储运工程服务、炼化工程服务、环境工程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其他工程服务(含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物资供应类:代理采购、质检、储运、运送、各类物资供应、其他(含物资采购招标代理)。

  生产服务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其他服务类:受托经营管理、劳务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2. 中国石油集团向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油气供应类:炼油产品(汽油、柴油等)、天然气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其他物资供应类:代理采购、质检、存储、运送、各类物资供应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或服务。

  (下转B747版)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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