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一季度报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2022

  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本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连舸,副董事长、行长、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刘金,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吴建光保证本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本行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 主要财务数据

  1.1 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另有说明者除外)

  ■

  注:本报告期的相关指标均已考虑当季宣告的优先股股息及永续债利息年化因素。

  1.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

  1 其他营业外收支是指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包括出纳长款收入、结算罚款收入、预计诉讼赔款、捐赠支出、行政罚没款项、出纳短款损失和非常损失等。

  2 本集团因正常经营业务产生的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1.3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2022年1至3月,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净流出人民币2,941.37亿元,同比下降150.67%,主要因集团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同业存拆入等业务的净变动。

  1.4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及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列示的2022年和2021年1至3月的经营成果和于2022年3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并无差异。

  二、 股东信息

  2.1 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2.1.1 2022年3月31日普通股股东总数:694,509名(其中包括519,977名A股 股东及174,532名H股股东)

  2.1.2 2022年3月31日,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

  1 H股股东持有情况根据H股股份登记处设置的本行股东名册中所列的股份数目统计。

  2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持股数量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本行H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持股份。

  3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持股数量是该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A股股票合计数,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5 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是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52,000,037股普通股,其中通过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本行147,000,000股普通股。北京远通鑫海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本行133,000,000股普通股,均为通过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

  6 除上述情况外,本行未知上述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2 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2.2.1 2022年3月31日优先股股东总数:68名(其中包括67名境内优先股股东及1名境外优先股股东)

  2.2.2 2022年3月31日,本行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

  1 美国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以托管人身份,代表截至2022年3月31日,在清算系统Euroclear和Clearstream中的所有投资者持有197,865,300股境外优先股,占境外优先股总数的100%。

  2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同时为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和前十名优先股股东之一。

  3 除上述情况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上述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其他重要信息

  3.1 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22年第一季度,集团实现净利润605.41亿元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77.5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4%和6.97%。平均总资产回报率(ROA)0.89%,净资产收益率(ROE)12.0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3.30%,资本充足率为16.64%。

  1在“经营情况简要分析”中,如无特殊说明,货币为人民币。

  3.1.1 利润表主要项目分析

  1、集团实现利息净收入1,099.33亿元,同比增加57.74亿元,增长5.54%。净息差1.74%。

  2、集团实现非利息收入511.85亿元,同比减少25.11亿元,下降4.68%。非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为31.77%。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59.78亿元,同比减少18.97亿元,下降6.81%。

  3、集团业务及管理费396.10亿元,同比增加26.83亿元,增长7.27%。成本收入比(中国内地监管口径)24.58%。

  4、集团资产减值损失2297.23亿元,同比减少26.38亿元,下降8.15%。集团不良贷款总额2,157.62亿元,不良贷款率1.31%,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187.54%,比上年末上升0.49个百分点。

  2资产减值损失包括信用减值损失和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3.1.2 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分析

  3月末,集团资产总计274,590.3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366.30亿元,增长2.76%。负债合计250,642.6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924.12亿元,增长2.84%。

  1、客户存款总额191,781.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352.36亿元,增长5.71%。其中,中国内地机构人民币客户存款147,564.5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197.40亿元,增长6.65%。

  2、客户贷款总额165,097.1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971.39亿元,增长5.07%。其中,中国内地机构人民币贷款133,232.8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694.85亿元,增长5.29%。

  3、金融投资总额61,529.48亿元,比上年末减少117.23亿元,下降0.19%。其中,人民币投资48,635.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66.96亿元,增长1.81%;外币投资折合2,031.06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145.60亿美元,下降6.69%。

  3.2 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本行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第二期境外优先股的股息分配方案,批准本行于2022年3月4日派发第二期境外优先股股息,派息总额约为1.015亿美元(税后),股息率3.60%(税后),该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3.3 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本行依据监管要求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请参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行网站刊登的公告。

  四、 会计报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

  ■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续)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续)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

  五、季度报告

  本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本行网站 www.boc.cn。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亦同时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 及本行网站 www.boc.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录 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及流动性覆盖率

  一、资本充足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

  注:本集团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高级方法,分别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二、杠杆率

  本集团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量的杠杆率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

  三、流动性覆盖率

  本集团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披露以下流动性覆盖率1信息。

  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本集团流动性覆盖率情况

  从2017年起,本集团按日计量并表口径2流动性覆盖率。2022年第一季度本集团共计量90日并表口径流动性覆盖率,其平均值3为132.30%,较上季度平均值上升4.69个百分点,主要是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增加所致。

  ■

  三、流动性覆盖率(续)

  本集团2022年第一季度并表口径流动性覆盖率各明细项目的平均值3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2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2022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有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亲自出席董事1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赵安吉女士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汪昌云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连舸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中国银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详情请查阅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中国银行第三、四期境内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批准本行于2022年6月27日按照发行条款以人民币支付第三期境内优先股股息,股息率4.5%,派息规模为人民币32.85亿元。

  批准本行于2022年8月29日按照发行条款以人民币支付第四期境内优先股股息,股息率4.35%,派息规模为人民币11.745亿元。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中国银行第三、四期境内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非资本债券计划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同意本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前提下于境内外市场发行债券(不包括二级资本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资本性质的债券),集团口径新增余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即2,672.24 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本行一般用途。本次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方案后一日,终止日为2023 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

  提请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上述债券发行相关及后续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本行资产负债结构等决定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等具体条款。

  四、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同意本行在经股东大会、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按照下列各项条款及条件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⑴发行规模:不超过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包含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尚未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⑵工具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⑶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⑷期限:债券存续期与本行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⑸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⑹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⑺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⑻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管理层,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决定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确定发行时间、发行批次等相关事宜,修改、签署、执行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对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管理层在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但若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付息,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同意本行在经股东大会、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按照下列各项条款及条件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⑴发行规模:不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包含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尚未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

  ⑵工具类型: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⑶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⑷期限:不少于5年期;

  ⑸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⑹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⑺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⑻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管理层,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决定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确定发行时间、发行批次等相关事宜,修改、签署、执行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对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管理层在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六、提名廖长江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廖长江先生因存在利益冲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提名廖长江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其继续担任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廖长江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廖长江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一。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廖长江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廖长江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提名陈春花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陈春花女士因存在利益冲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提名陈春花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其继续担任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陈春花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陈春花女士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陈春花女士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陈春花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提名崔世平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崔世平先生因存在利益冲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提名崔世平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其继续担任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崔世平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崔世平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崔世平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崔世平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修订公司章程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关于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和说明请见本行另行发布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并将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以上第三至第九项议案将提交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一、廖长江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二、陈春花女士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三、崔世平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廖长江先生的简历

  廖长江先生,自2019年9月起担任本行独立董事。1984年获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资格,1985年取得香港大律师资格,并为香港执业大律师。2012年至今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2013年4月至今担任香港赛马会董事,2014年11月至今担任恒隆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6年11月获委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2019年1月至今担任廉政公署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主席。2004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4年获授勋银紫荆星章及2019年获授勋金紫荆星章。获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任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复核审裁处主席及香港学术及资历评审局主席。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分别于1982年和1985年获经济学荣誉理学士学位及法律硕士学位。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廖长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长江

  2022年4月7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廖长江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22年4月29日

  附件二

  陈春花女士的简历

  陈春花女士,自2020年7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院长,兼任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任山东六和集团总裁,2006年至2008年期间任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执行院长,2006年至2016年期间任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目前担任华油能源(HK01251)非执行董事(2013年至今)。曾任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威灵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有限公司、顺德农商行独立董事、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云南白药控股公司董事、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1986年毕业于华南工学院无线电技术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获得南京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春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春花

  2022年4月7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春花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下转B320版)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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