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
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
与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
富余资金事项并进行授权管理的公告

2022-04-30 来源: 作者:

  (上接B985版)

  注1:上表仅列示本报告期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完工、在建、储备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情况;

  注2:上述表格中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诺投资募集资金金额不变,其余部分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注3:上述表格开工进度以最早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

  (4)主要项目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销售整体情况如下:

  ■

  注1:合约销售金额指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全部实现的合约销售金额,权益销售金额指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按照公司各自持有的权益比例计算的合约销售金额。

  公司主要销售及结算情况如下:

  ■

  ■

  ■

  (5)主要项目出租情况

  ■

  (6)融资情况

  ■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的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基本信息

  单位:元

  ■

  逾期未偿还债券

  ■

  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1)19阳城01

  公司已于2021年1月18日发布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将存续期第3年票面利率下调至5.80%,并于2021年2月26日公告回售申报结果。19阳城01报告期内回售申报数量为1,540,000张、回售金额为154,000,000万元(不含利息),债券余额为0元。

  (2)19阳城02

  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发布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将存续期第3年票面利率下调至5.80%,并于2021年3月18日公告回售申报结果。19阳城02报告期内回售申报数量为8,000,000张、回售金额为80,000万元(不含利息),债券余额为0元。

  (3)20阳城01

  公司已于2022年3月21日至3月23日发布关于“20阳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三次提示性公告,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20阳城01回售申报数量为10,436,730张、回售金额为104,367.30万元(不含利息)。因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未能按期完成本期债券回售本金及利息的兑付。

  “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2”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暨“21阳城01”2022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要求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对“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及“21阳城02”不逃废债、制定合理偿债计划并严格落实的议案》及《关于要求发行人对“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及“21阳城02”增加增信措施的议案》,“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1阳城01”及“21阳城02”等5期债券的上述议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20阳城04”的上述议案未能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对“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及“21阳城02”不逃废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履行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公司将基于综合风险化解方案统一考虑增信安排。

  此外,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违约责任的议案》,“21阳城01”的该议案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及“21阳城02”的该议案未能审议通过。由于“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及“21阳城02”的该议案未能审议通过,“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及“21阳城02”已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件,公司将与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

  单位:元

  ■

  逾期未偿还债券

  ■

  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1)21阳光城MTN001

  “21阳光城MTN001”应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利息,但由于公司偿债资金筹措压力较大,可能对本期中期票据的利息支付造成不利影响。该事项属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的情形。根据“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持有人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文件的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未能通过利息展期的议案。

  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设置了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2月8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中期票据2022年第二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1阳光城MTN001”兑付方案的议案》、《关于变更“21阳光城MTN001”宽限期条款的议案》、《有条件同意阳光城对本期中期票据增加林腾蛟先生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1阳光城MTN001”付息日展期至2022年7月29日。

  公司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世国际”)在境外发行了两只美元债“SUNSHI9.2504/15/23”(债券代码:XS2100664544)以及“SUNSHI7.504/15/24”(债券代码:XS2203986927),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构成违约事件。以上事件触发了“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 投资人保护条款 一、交叉保护条款 1.1触发情形中‘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且1.1条触发情形项下的约定债务已设置了宽限期,则本次触发情形下的宽限期天数为0个工作日。根据“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持有人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文件的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三次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境外债券利息,致使公司债务融资工具“17阳光城MTN001”、“ 17阳光城MTN004”、“ 20阳光城MTN001”、“ 20阳光城MTN003”加速到期。公司未能获得对上述加速到期债券交叉保护条款的豁免,即未能足额偿付上述加速到期债券累计本息合计50.28亿元。截至2022年3月23日,公司以上加速到期的债务融资工具已达到兑付日后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付相应本息。以上事件触发了“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 投资人保护条款 一、交叉保护条款 1.1触发情形中‘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在第1.1条的触发情形发生之后有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对第1.1条中的债务进行了足额偿还,则不构成发行人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违约。根据“21阳光城MTN001”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持有人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文件的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出席“21阳光城MTN001”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数额未达到21阳光城MTN001持有人总表决权的50%以上,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20阳光城MTN001”于2022年4月19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2)20阳光城MTN001

  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上述境外债券利息未能如约支付事项,触发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二章“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第九条“(一)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境内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投资者保护机制”中“四、交叉保护条款”。为保障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建设银行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3月9日召集“20阳光城MTN001”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无条件豁免“20阳光城MTN001”违反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20阳光城MTN001”于2022年3月15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3)20阳光城MTN002

  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上述境外债券利息未能如约支付事项,触发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投资者保护条款”中“一、交叉保护条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浦发银行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3月9日召开“20阳光城MTN002”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因持有人申请将表决截止日延期至2022年4月7日,经本期中票全体持有人同意及协商一致,将表决截止日延长至2022年4月7日,《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20阳光城MTN002”于2022年4月8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4)20阳光城MTN003

  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上述境外债券利息未能如约支付事项,触发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投资者保护条款”中“一、交叉保护条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浦发银行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3月9日召开“20阳光城MTN003”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20阳光城MTN003”于2022年3月15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5)17阳光城MTN001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相关规定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交叉保护条款4.1触发情形: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如有))本债项以外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债务逾期触发了上述情形。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4.2.4救济与豁免机制:“主承销商须在知悉(或被合理推断应知悉)发行人第4.1条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召集人,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无条件豁免违反交叉保护条款约定的议案》等议案未获通过。“17阳光城MTN001”于2022年3月11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6)17阳光城MTN004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相关规定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交叉保护条款4.1触发情形: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如有))本债项以外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债务逾期触发了上述情形。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4.2.4救济与豁免机制:“主承销商须在知悉(或被合理推断应知悉)发行人第4.1条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召集人,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召开未达到有效条件,无法就会议议案形成有效决议。“17阳光城MTN004”于2022年3月11日加速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7)19阳光城PPN001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在30日豁免期内(即2022年2月15日)支付需支付的境外债券XS2100664544利息13,875,000美元以及境外债券XS2203986927利息13,387,500美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相关规定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四、交叉保护条款 (一)触发情形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如有))本债项以外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或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金融机构贷款(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财务公司贷款等),且单独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1.1条触发情形项下的约定债务已设置了宽限期,则本次触发情形下的宽限期天数为0个工作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召集人,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本次持有人会议于3月14日完成表决,其中“豁免交叉保护条款”的议案通过,“变更兑付方案的议案”及“变更投资人保护条款的议案”未能获得通过。相关持有人会议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于2022年3月16日进行了发布。

  “19阳光城PPN001”于2022年3月22日正常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包含金融机构借款、合作方款项、公开市场相关产品等)本金合计金额301.91亿元,正与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进行谈判。其中:经征信查询,列入不良类贷款余额0.37亿元(另有9家主体、未支付金额23.55亿元因疫情原因无法查询最新征信报告,征信情况未知);公开市场方面,境外公开市场债券未按期支付本息累计1.09亿美元,境内公开市场债券未按期支付本息累计81.67亿元。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详见公司 2021 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71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6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

  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

  与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

  富余资金事项并进行授权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一)随着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增加,按照房地产行业经营惯例及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为确保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推进,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参股公司、并表但持股未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股东资金投入,该部分预估金额为258.21亿元;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部分合作项目暂时闲置资金,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其他股东(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其中公司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比例不低于股权比例,合作方预计调拨项目富余资金预估总金额为152.16亿元。

  (二)上述事项涉及资金金额是根据合作相关协议的约定、项目的建设运营需求及项目公司的资金预算所做的截至下一个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预估数,具体股东资金投入及合作方调拨需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三)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参股公司、并表但持股未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现存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新增提供的股东资金投入额度预估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前述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执行总裁上述事项进行决策,其中新增部分具体条件如下:

  1、被提供股东资金投入的项目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同时投入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授权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资金投入新增额度预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股东资金投入或调拨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的12个月。

  (四)上述参股公司、并表但持股未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方均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股东投入或合作方使用富余资金逾期的情况。

  (六)公司将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资金投入以及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并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关联董事廖剑锋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需对本次股东资金投入及调拨富余资金并授权管理发表独立意见。

  (七)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金投入上述事项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本次拟提供股东资金投入及拟调用富余资金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资金投入,拟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金额合计410.38亿元,具体如下,交易对象基本情况见附表:

  ■

  三、提供股东资金投入及调拨项目富余资金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计划安排,根据股权比例为项目提供股东资金投入或与合作方共同调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其中公司调拨富余资金比例不低于股权比例。公司将于股东资金投入或调拨富余资金实际发生时与上述交易对象签订具体协议,约定交易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提供股东资金投入及调拨富余资金并授权管理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房地产项目参股公司、并表但持股未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股东资金投入,实质为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主营业务、享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权益收益而进行的权益投资,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同时也是按照房地产行业经营惯例及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等条件为房地产项目公司运营及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后续资金,以达到满足项目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目的,从而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样基于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拟与其他股东(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实则有利于公司盘活项目公司存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促进公司合资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五、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交易对象均系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参股公司、并表但持股未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资金最终都用于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均为公司主营业务,经营风险可控。同时,本次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是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以股东资金投入的方式向交易对象提供日常经营及建设开发所需的资金,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交易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交易对象、尤其是合作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做好前策工作,审慎选取优质合作方,积极采取各类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加强资金闭合的约定条款,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在预留足额开发资金后才能对富余资金进行调拨,且合作各方对项目上预留足够开发建设资金后仍有富余的资金仅有其预计可分配利润60%之内的调拨权,剩余40%必须留存在项目公司作为备用金等,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房地产项目参股公司、并表但持股未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股东资金投入并授权额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建设,且原则上由各方股东按约定出资比例予以提供,交易公平、对等;同时与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其中公司调拨富余资金比例不低于股权比例,能够提高合作项目冗余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盘活沉淀资金,增加项目公司收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上述交易对象所开发项目运营正常,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均派人参与项目的运营和管理,能有效控制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董事会在全面评估交易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情况的基础上,认为交易对象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交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上述提供股东资金投入及调拨富余资金并授权管理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对于永泰三木的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旨在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资金支持,满足公司经营发展,从而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因此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

  1. 为福州泓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0.64亿元股东投入

  (1)提供股东投入具体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臻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朗信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成立福州泓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泓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泓百隆 ”,本公司参股公司)与福建保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正荣(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立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福州源溪里山项目,各持有项目平台公司福州中隆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中隆泰”,本公司参股公司)30.88%和40.00%、20.00%、9.12%的股权。为保证合作项目顺利推进,根据经营开发需要,公司拟向福州泓百隆提供不超过人民币0.64亿元的股东投入。

  (2)交易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州泓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东大商场北座二层4号写字楼2117

  法定代表人:徐国宏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福州源溪里山项目

  股东情况:福州臻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 福建朗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

  该公司股东中,福州臻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其它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福州泓百隆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30,678.04万元,负债总额为31,342.46万元,净资产为-664.42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87.98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 为福州融锦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8.88亿元股东投入(福州檀府)

  (1)提供股东投入具体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作方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福州檀府项目,各持有项目平台公司福州融锦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融锦欣泰”,本公司参股公司)50%的股权。为保证合作项目顺利推进,根据经营开发需要,公司拟向福州融锦欣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88亿元的股东投入。

  (2)交易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州融锦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8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167号融侨水乡酒店12层

  法定代表人:林钦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福州檀府项目

  股东情况: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

  该公司股东中,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其它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福州融锦欣泰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459,121.57万元,负债总额为437,621.14万元,净资产为21,500.43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197,350.24万元,净利润-35,727.58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3. 为龙岩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01亿元股东投入

  (1)提供股东投入具体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城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合作方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翊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开发龙岩云墅项目,各持有项目平台公司龙岩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融禾”,本公司参股公司)33%和33%、34%的股权。为保证合作项目顺利推进,根据经营开发需要,公司拟向龙岩融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1亿元的股东投入。

  (2)交易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龙岩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4月13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邱炳和

  注册资本:3090.91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龙岩云墅项目

  股东情况:阳光城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 福建德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厦门翊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

  该公司股东中,阳光城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其它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龙岩融禾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79,144.61万元,负债总额为79,169.18万元,净资产为-24.57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365.41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4. 为漳浦县碧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72亿元股东投入

  (1)提供股东投入具体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利碧辉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作方厦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漳浦十里江湾18#地块项目,各持有项目公司漳浦县碧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浦碧溪”)49%及51%的权益。为保证合作项目顺利推进,根据经营开发需要,公司拟向漳浦碧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2亿元的股东投入。

  

  (下转B987版)

本版导读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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