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2-05-21 来源: 作者:

  (上接B107版)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份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六)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份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九)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十)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十一)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公司亦可采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会议开始后一个小时内未能按照前述规定选举出会议主席的,由出席该次会议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代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个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26 证券简称:测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5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告中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底实施完毕, 且分别假设截至2023年12月底全部转股和截至2023年12月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完成时间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真实转股情况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40,668.21万元, 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考虑到公司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及谨慎性原则,以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测算基数,并假设2022年和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上期增长0%;(2)较上期增长10%;(3)较上期增长15%。(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为量化分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假设本次 发行的转股价格为13.19元/股(该价格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为基础,并假设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假设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发放现金股利3,36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对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3,360万股,转增完成后,公司股本增加至14,560万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的可转债的影响,不考虑公司未来年度利润分配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如股权激励等;

  7、未考虑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 (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 的影响,亦不考虑本次发行可转债利息 费用的影响;

  8、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不代表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情形一:2022年和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与2021年持平。

  ■

  情形二:2022年和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上年增长10%。

  ■

  情形三:2022年和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上年增长15%。

  ■

  注1: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方式计算。

  注2:(1)转股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转股前总股本;

  (2)转股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转股前总股本+转股股份数×转股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分析可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668.21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才方面,目前,公司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近70%,近200人拥有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此外,公司拥有正级高级工程师37人,高级工程师140余人;超100人具有各类注册执业资质。公司稳定的人才梯队培养和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公司成立至今已经形成了经验丰富、能力过硬的技术研发团队、管理团队和销售团队。此外,公司通过在技术研发上的长期投入,锻炼了具有前沿技术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对下游需求快速响应和判断能力。

  技术方面,公司在建立以信息化测量为主,数字化测量、人工测量为辅的生产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从时空信息数据采集(天、空、地表和地下)、多源数据整合(光学、激光、雷达、视频等)、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及产品化应用全业务链的核心技术体系,具备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技术服务能力。

  市场方面,公司按照区域市场开拓需要,结合募投项目中“市场区域拓展及本地化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稳步推进,目前以形成以南京都市圈为核心,覆盖华东区域、华南区域和华中区域及西南区域的全国性营销网络体系。各区域中心、分公司和分院成立后,各展所能,采用差异化竞争、业务伙伴合作等策略开拓市场,业务拓展已呈现向好的发展态势,公司各年在手订单和新增订单稳步递增。

  四、公司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加大技术研发,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一)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加大技术研发,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通过深化战略方向,引领公司跨界融合发展,根据内外部分析持续优化公司发展战略,为公司提供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领先优势。同时通过拟定具体行动计划,通过将公司整体的战略目标与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长远和近期具体经营目标以及员工个人绩效分配紧密挂钩,助力公司整体规划有效实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能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提档公司自主生产能力,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提升公司资本实力,进而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回报股东。

  (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建立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未来将继续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此外,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此基础上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管理保障能力,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亦在积极开拓市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四)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的议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提供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公司股东权益。

  五、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高投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卢祖飞、江红涛对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所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税后利润面临下降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同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2年-2024年)

  为进一步健全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多种方式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具有成长性、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3、不违反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6、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5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根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五条 生效及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如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规划予以修订。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股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涂 勇: 杜培军: 陈良华:

  2022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26 证券简称:测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8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300826 证券简称:测绘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9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 11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不送红股。公司总股本由112,000,000 股变更为145,600,000股。故公司注册资本由112,000,000元人民币变更为 145,600,000元人民币。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

  ■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订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二、备查文件:

  1、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5月)。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2022-05-2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