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2-05-21 来源: 作者:

  (上接B65版)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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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领湃资产组主要资产在建项目电池产线P1-2厂区及宿舍建设尚未完工,期末金额为23,878.97万元。 公司对该在建工程的减值迹象判断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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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领湃在建工程未出现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确定依据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资产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资产减值计提充分。

  (七)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租赁合同,查阅公司的租赁期限,复核公司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现率、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费用等数据是否准确;

  (2)获取公司关于弘新建设公司的合作协议,了解该公司的租赁模式下的商业合理性;

  (3)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租赁产线开始建造的时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及公司投入情况,了解公司动力电池系统业务收入相关业务产线建设投入及产出情况,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情况,获取相关节点文件。了解公司动力电池系统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业务模式的稳定性等情况;

  (4)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动力电池业务是否取得必要的业务资质及认证情况,并获取相关文件;

  (5)获取公司动力电池业务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查阅售后退回情况及相关退换货条款,获取客户的交货通知单,查阅相关产品送货单的交付确认日期,判断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6)获取河南御捷销售相关的合同、订单,查阅该客户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并与实际执行的信用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复核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并对其独立执行函证程序;通过访谈询问该客户其他供应商信用政策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比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是否对该客户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情形,获取该客户的期后回款银行回单,获取公司收到河南御捷的《关于对销售回款的声明》,分析其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回收风险;

  (7)核查公司与湖北星晖的交易情况如下:

  1)查阅公司对与客户与存在具体关联关系的相关公告,通过“企查查”查询湖北星晖的工商资料,了解该客户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关键管理人员,检查其与公司或实控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获取与湖北星晖有关的销售合同,技术开发协议等,对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执行函证程序;

  3)通过与管理层沟通,并查阅相关公告,了解公司对湖北星晖销售定价依据,判断其合理性,了解公司与其展开技术服务及充电桩业务的计划,分析是否对其构成重大依赖;

  (8)通过询问、观察、监盘等方式,核查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使用状况,查阅公司相关业务的投入规模;

  (9)复核公司存货跌价计算过程以判断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准确性。分析比较公司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合理性及一致性;

  (10)获取管理层编制的盈利预测及未来现金流预测,复核预测数据中收入成本金额计算过程、期间费用的构成及增长率、资本性投入、折旧摊销金额、经营性往来的变动等数据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报告期末租赁资产、负债的确认依据,符合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以下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具有合理性;

  (2)动力电池业务相关产线设备、厂房均采用租赁模式进行生产的具有商业合理性;相关模式稳定;相关资产折旧摊销计提充分,符合新租赁准则;公司新增动力电池系统业务收入,属于公司长期规划的重点产业,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投入,具有稳定业务模式;

  (3)公司报告期内相关产品收入确认时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存在售后退回情况,不存在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4)公司对其的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对比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情形,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

  (5)湖北星晖相关的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 公司与对湖北星晖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公司相关业务开展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6)报告期公司对动力电池系统业务存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产减值测算依据恰当,相关资产减值测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五、回函显示,你公司涂镀添加剂产品由子公司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化学”)与江门市德商科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科佐”)负责生产,达志化学产能5,000吨/年,江门科佐产能6,000吨/年。年报显示,你公司于报告期内出售所持江门科佐股权。

  (1)请说明你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主要产品产能的计算依据,涉及的项目实施主体及具体产能情况,是否包括惠州达志年产6,000吨涂镀添加剂扩产项目相关产能,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出售江门科佐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涂镀添加剂业务开展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结合交易时间、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等核实说明你公司对相关事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3)请结合江门科佐近三年财务数据及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出售其相应股权后,涂镀添加剂现存产能是否能满足客户需求,你公司相关业务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请说明你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主要产品产能的计算依据,涉及的项目实施主体及具体产能情况,是否包括惠州达志年产6,000吨涂镀添加剂扩产项目相关产能,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年报中主要产品产能的计算依据涉及的项目实施主体及具体产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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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可见,2021年度,公司电镀添加剂的产能由达志化学以及江门科佐组成,不包括惠州达志年产6,000吨涂镀添加剂扩产项目相关产能。2021年度,由于达志化学以及江门科佐的产能已满足电镀添加剂的生产需要,为了节省成本及实现规模效应,公司2021年度惠州达志主要承担了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的生产任务,惠州达志涂镀添加剂6,000吨/年的相关设备虽已验收,但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因此年报披露的电镀添加剂产能不包括惠州达志年产6,000吨涂镀添加剂扩产项目相关产能。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出售江门科佐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涂镀添加剂业务开展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结合交易时间、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等核实说明你公司对相关事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2021年12月20日,公司与广州市垠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垠瀚”)、余晓庆签署《江门市德商科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控股子公司江门科佐50%股权以人民币932.49万元转让给广州垠瀚,将持有江门科佐1%股权以人民币18.65万元转让给余晓庆。所有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江门科佐股权。交易对方广州垠瀚、余晓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笔交易不是关联交易。该笔交易经公司2021年第九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1〕第277号)中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定价依据,同时参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21〕1631号)。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江门科佐总资产1,367.90万元,净资产1,076.31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27.70万元,净利润-212.60万元。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江门科佐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为1,864.98万元,较账面值1,076.31万元增值788.67万元,增幅73.28%。

  公司出售江门科佐51%股权主要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未来公司将更加聚焦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公司将江门科佐从上市公司体系中剥离,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盘活资产,增加公司现金流。

  江门科佐涂镀添加剂产能6,000吨/年,公司出售江门科佐51%股权后,原有江门科佐的涂镀添加剂主要业务由达志化学承接,公司涂镀添加剂业务开展不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交易具有合理性,公司出售江门科佐51%股权交易价格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2规定信息披露标准,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三)请结合江门科佐近三年财务数据及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出售其相应股权后,涂镀添加剂现存产能是否能满足客户需求,你公司相关业务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江门科佐近三年财务数据及生产经营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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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可见,江门科佐2019-2021年度生产和销售收入较少。随着惠州达志涂镀中间体产能的提高,公司主要在达志化学生产涂镀添加剂,在惠州达志生产涂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江门科佐处置后,其涂镀添加剂生产任务主要交由达志化学进行承接,目前达志化学涂镀添加剂的产能尚有5,000吨/年,能满足涂镀添加剂的生产需求,江门科佐处置后有利于提高涂镀添加剂的产能利用率,相关业务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主要产品产能情况及计算过程,获取公司的主要产品产能的计算明细,分析产能的计算依据是否合理;

  (2)与管理层沟通,了解江门科佐近三年生产经营具体情况、了解公司出售江门科佐对涂镀添加剂业务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处置江门科佐后现存产能情况;

  (3)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出售江门科佐51%股权主出售江门科佐的具体原因,分析合理性,查阅相关事项的公告情况,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比对;

  (4)我们核查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款入账银行单据、评估报告、交接单等资料;

  (5)通过“企查查”查询交易对手的工商资料,了解该等客户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关键管理人员,检查是否存在交易对手与公司或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主要产品产能,涉及的项目不包括惠州达志年产6,000吨涂镀添加剂扩产项目相关产能;

  (2)公司出售江门科佐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涂镀添加剂业务开展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出售江门科佐51%股权交易价格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2规定信息披露标准,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3)公司出售江门科佐其相应股权后,涂镀添加剂现存产能仍能满足客户需求,公司相关业务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回函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5,400.71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回款1,862.34万元,请你公司结合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等说明期末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超过信用期未回款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金额、逾期未收回原因以及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结合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等说明期末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超过信用期未回款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金额、逾期未收回原因以及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是否存在超过信用期未回款情形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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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4月30日,期末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存在超过信用期未回款情形,逾期未收回原因为:

  (1)第一名详见四(四)3中描述。

  (2)第二名: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及销售受到较大的影响,回款延误,公司已书面发函催促,截至2022年4月30日,除质保金8.26万元外,已收回所有货款。

  (3)第三名:受公司终止充电桩业务的发展,不再与其展开合作以及受疫情影响,导致回款迟延,公司已通过书面形式积极催款。

  (4)第四名:公司于3月份已收到银行承兑票据34.23万元,2022年公司继续与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后续回款仍在友好沟通中。

  (5)第五名:由于与该客户联系的业务员工作调整,公司需重新跟进该客户款项进度,故回款较慢。桂林裕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属于公司老客户,公司与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截至2022年4月30日已陆续收到回款19.15万元。剩余款项在持续催收中。

  2.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度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情况如下:

  (1)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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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

  ■

  由上表可知,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对比同行业2021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较为严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由于在第四季度实现收入,因此应收账款账龄均在一年以内,按5%计提坏账准备。

  (二)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1)查阅主要客户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复核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并对其独立执行函证程序;

  (2)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存在超过信用期未回款的原因,了解公司对上述客户期后催款情况,获得并检查河南御捷《关于对销售回款的声明》;

  (3)检查主要客户期后回款情况,独立取得并核查公司网银流水,核查期后回款真实性;

  (4)根据公司的信用损失政策,复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准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期末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存在超过信用期未回款的情形,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符合公司的相关政策,计提较为充分。

  七、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395.32万元,较期初增长931.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预付款项前五名情况,包括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发生时间、交易背景、是否为关联方等,并说明你公司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往来项目,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

  (一)预付款项前五名情况,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往来项目,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

  预付款项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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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中可见,本期公司预付款余额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系由于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于2021年第四季度正式投产,公司根据新能源电池系统产品生产需要采购相应原材料所致。公司按照行业惯例与以上非关联方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预付采购款。天目湖先进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付款期后未结转,是由于相关委外研发服务未验收,除此之外,其余预付款均已到货结转。

  综上所述,本期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预付款项均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往来项目,公司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

  (二)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与重要预付款供应商的商业实质,交易背景,询问相关的行业惯例;

  (2)获取公司期末预付款项重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付款银行回单等,查阅预付供应商的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查看银行回单,核实资金去向;

  (3)检查预付货款期后到货情况,获取相关入库单据,核查期后入库真实性;

  (4)通过“企查查”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工商资料,了解供应商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关键管理人员,检查是否存在供应商与公司或实控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期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2)公司预付款项均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往来项目;

  (3)公司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

  八、报告期重要在建工程项目中,苏州电池研发中心项目预算数2.41亿元,累计投入占比24.17%,报告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2,220.79万元、其他减少金额4,955.20万元。请说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并说明其他减少的原因及具体明细、报告期结转固定资产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请说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并说明其他减少的原因及具体明细、报告期结转固定资产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说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

  苏州电池研发中心项目是整体预算分阶段投入,涉及不同类型研发项目,1栋厂房改造项目已完成验收,相关设备已结转至固定资产,2栋厂房尚在建设中,苏州电池研发中心项目预算数包含研发中心厂房改造,在建工程期初余额8,923.39万元,本期增加金额4,072.41万元,包含结转至固定资产的金额,累计投入进度为53.97%,项目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2.说明其他减少的原因及具体明细情况

  其他减少系苏州领湃研发中心工程改造完工后结转至长期待摊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从上表可见,本期结转至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项目是租赁厂房1号厂房装修改造支出,该项目主要涉及对租赁研发使用厂房的改造,包含土建改造及装修、管道、预埋、消防、水电安装施工及调试等,改造工程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原则。

  3.报告期结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苏州电池研发中心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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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可见,本期结转至固定资产的资产主要系研发所需的机械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终验收后,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其转入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公司将苏州电池研发中心项目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支出作为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苏州电池研发中心项目建设进度,了解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目前进展是否符合预期情况;

  (2)检查本年度增加的重要在建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单等,以判断在建工程记录是否完整、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3)获取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回单、发票、验收单等资料,复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转入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金额的准确性、转入时点的合理性,抽查部分重点项目的验收报告进行核对;

  (4)检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在建工程苏州电池研发中心项目建设进度在预期内;

  (2)公司对相关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九、报告期内,你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分别为1,380.36万元、11,833.18万元、9,390.44万元,分别同比增长115.59%、61%、117.93%,上述费用合计占你公司报告期营业总收入的154.8%。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补充说明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费用增长幅度与你公司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一) 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补充说明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费用增长幅度与你公司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1.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相关费用增长幅度与公司业务规模匹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扣除大宗贸易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的工资占收入的比例有所上升,主要系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第四季度投产,正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尚未形成规模效应,但为匹配市场开发布局和运营体系搭建,相关必要人员需要提前增补,以及因业务架构调整等原因,导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工资增长幅度大于收入的增幅;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为稳定。

  2.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平均工资=销售、管理、研发费用职工薪酬中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各年度相关员工人数平均值;员工人数平均值=Σ每个月人数合计/12后四舍五入

  由上表可知,因公司搬迁及业务架构调整、本年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正式投入运营,销售部门、管理部门与研发部门中、高层人员平均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同时为匹配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运营,以及大力推进研发工作开展,管理部门、研发部门普通人员数量补充较多。总体而言,销售部门、管理部门、研发部门员工平均数量同比均有增长。销售、管理、研发部门职工薪酬同比增长,除员工数量增长因素外,主要系公司搬迁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较多,以及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在上海及苏州地区运营,当地工资标准较高等综合因素叠加影响导致工资涨幅较大。

  3.报告期内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平均薪酬=销售、管理、研发费用职工薪酬中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各年度相关员工人数平均值;员工人数平均值=Σ每个月人数合计/12后四舍五入

  [注2]因2021年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数据,故取自2020年国家统计局按单机注册类型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

  公司从事表面工程化学品、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一线生产工人占比较大,2020、2021年末生产工人分别占当年报告期末员工总人数26.11%、55.69%,因此仅针对销售、管理、研发部门人均工资分析对比各地区平均薪酬水平,可能无法完全地反映公司用工成本实际情况。

  由上表可知,仅从销售、管理、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分析,本报告期苏州地区平均薪酬增幅较大,主要原因为本年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搭建研发及运营体系,中高层员工补充较多,导致苏州地区人均工资同比增长幅度较大;湖南、上海地区普通员工人数大幅增加,人均工资有所下降,其中湖南地区降幅较大,主要原因是动力电池正式投产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应人员划分到生产部门核算;广州地区因业务架构调整与公司搬迁,员工减少较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较大,导致人均工资涨幅较大;四川、江门地区因管理人员增加或变动调整,导致人均工资有所提升。惠州地区人均工资增加,主要系研发人员工资增长较多。受国家政策影响,各地政府大力支持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前景十分良好,行业平均工资较高,故苏州、湖南、上海、四川地区人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广州地区2020年度人均工资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大体保持一致,2021年度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较大,导致人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惠州地区人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主要系因研发人员工资增加;江门地区人均工资较上年度略有增长,仍高于当地平均薪酬。

  综上所述,新能源电池业务销售、管理和研发团队正在逐步搭建中,工资水平较高的苏州、上海,人员增加较多,湖南地区投产前后大量招聘普通管理人员,从而导致本期管理、销售和研发人员薪酬出现大幅度增加,符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报告期内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取得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与职工薪酬相关财务账进行比对,核查公司各类人员平均薪酬情况,通过互联网查询当地平均工资与公司职工薪酬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分析原因;

  (3)取得报告期内公司管理、销售、研发人员的薪酬数据,分析公司费用的增长与公司业务规模、人员增长、营业收入的增长是否相匹配,了解增长的主要原因,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薪酬存在波动,与同地区薪酬水平对比存在差异,薪酬增长幅度与公司业务规模的配比存在差异,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十、因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逐项自查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一)公司逐项自查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财务类强制退市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三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10.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自查情况如下:

  ■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2.规范类强制退市

  根据上市规则“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10.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自查情况如下:

  ■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3.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9.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已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并逐项自查,情况如下:

  ■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规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三)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文件,查阅保证内容: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复核公司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3)复核公司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

  (4)执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或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不存在规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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