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
公司股票承诺函的公告

2022-05-21 来源: 作者:

  (上接B193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62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353.60万股的3.50%。其中首次授予154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353.60万股的3.40%,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7.04%;预留授予47.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353.60万股的0.1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96%。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3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一致,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86元的50%,为每股5.93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87元的50%,为每股5.44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具体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

  ■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B、B-、C、D”七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有关事宜作出了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其个人解除限售比例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到位的条件。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营业收入和研发投入。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研发投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长久性发展的重要指标。经过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预期情况,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2-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80%、100%;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40%、50%;以公司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2-2026年度研发投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40%、5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日收盘价)- 授予价格,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2022年5月20日)收盘价一致,为11.95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2年7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2-2026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注:1、以上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相同。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因过失、不能胜任原有岗位等原因发生职务下降而被董事会取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被取消资格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因公司工作安排原因发生调动、组织架构调整、裁员等原因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除上述原因之外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八)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九)由于市场股价变动较大导致无法达到激励目的,提前终止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十)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但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的,回购价格应为授予价格: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的;

  (2)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3)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

  公司股票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钱江摩托”)拟向实际控制人李书福控制的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迈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吉利迈捷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钱江摩托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减持钱江摩托股票的情形。

  二、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三、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钱江摩托股票的,违规买卖钱江摩托股票所得收益归钱江摩托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给钱江摩托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公司将本承诺函提交给钱江摩托,同意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钱江摩托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钱江摩托股票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三、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钱江摩托股票的,违规买卖钱江摩托股票所得收益归钱江摩托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给钱江摩托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2年1月28日,本公司与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在办理中,尚待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自钱江摩托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减持钱江摩托股票的情形。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向钱江摩托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控制的企业以外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四、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钱江摩托股票的,违规买卖钱江摩托股票所得收益归钱江摩托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给钱江摩托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下午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参会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经公司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本次会议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以上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1、议案1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2、议案3、议案5、议案6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议案2需逐项表决。上述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期间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但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附上身份证、股东帐户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复印件。

  2、登记时间:2022年6月20日上午9:00一11:00,下午13:00一15:00。

  3、登记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于登记和表决时提交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复印件、委托人的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电话:0576-86192111

  (2)传真:0576-86139081

  (3)联系人:颜康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2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13”,投票简称为“钱摩投票”。

  2.本次会议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6月2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授权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于2022年6月 23日(星期五)14时30分召开的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代为行使以下表决权。

  ■

  注: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请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是 □ 否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有股数: 股东代码: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授权日期: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2-030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金官兴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金官兴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 Qianjiang Motorcycle Co., Ltd.

  (3)设立日期:1999年3月28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5)股票上市时间:1999年5月14日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股票简称:钱江摩托

  (8)股票代码:000913

  (9)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10)董事会秘书:王海斌

  (11)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12)邮政编码:317500

  (13)联系电话:0576-86192111

  (14)传真:0576-86139081

  (15)互联网地址:www.qjmotor.com

  (16)电子信箱:qjmt@qjmotor.com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金官兴,其基本情况如下:

  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1982~1992年任台州食品公司主办会计;1993~1999年任台州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副所长;1999~2003年任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004~2015年任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2016~2019年任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2019起任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现任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尚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6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的(每日9:00-12:00、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邮寄地址: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钱江摩托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6-86192111

  传真:0576-86139081

  邮政编码:3175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最后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金官兴

  2022年5月21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官兴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本版导读

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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