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2-21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生因相关地区新冠疫情管控无法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黄灿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2:0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8,912,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0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93,364,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547,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6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828,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480,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5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28%;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9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828,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480,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5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28%;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9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828,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480,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5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28%;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9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869,3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522,2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1%;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799,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452,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727%;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78%;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9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预算方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846,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498,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734%;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78%;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发展战略》。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846,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498,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734%;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78%;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788,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6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441,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40%;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78%;弃权6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82%。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885,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538,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72%;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08,912,43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08,885,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538,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72%;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金凤、唐雪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24日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投资处置活动,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设立子公司;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购买股票、债券、理财、信托、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合理配置公司资源,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其分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须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三)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四)投资管理部或其他事业部负责投资业务(以下简称“投资部”)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与公司投资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执行及投后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牵头编制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函件等相关文件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编制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管理、风险管控、投资回收等,并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做好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及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等,并协助投资部从财务、税务等角度进行项目合规性评估、成本收益评估及可行性建议等。

  (六)公司法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务管理,做好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参与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函件等相关文件的起草与修订,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全程监督,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对外投资的相关审计情况。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审核、批准三个阶段。

  (一)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或投资处置项目的初步意向应由公司投资部

  在综合公司各职能部门意见后向总经理提出,在此过程中应做好项目的保密工作。

  (二)项目审核: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投资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召开项目会,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投资部应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投资项目处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内部审批表。

  (三)项目批准:由投资部按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的,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投资协议的签署与投后管理

  第十条 投资事项批准后,法务部处理投资相关协议的签署,投资部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部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如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涉及到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部提前将投资事项报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对外投资审批完成后,资金出资由财务部按照审批结果及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打款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完成后,投资项目统一纳入公司信息管理,投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跟进、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公司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总经理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汇报给董事会。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根据审批方案或投资部的建议,公司认为对外投资项目已达到预期收益;

  (二) 按照项目章程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三)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四)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五)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六)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资产出售或对外投资的规定办理。涉及披露的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相关投资制度、投资方案执行。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处置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投资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披露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公司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银保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直接、间接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批准和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第十九条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担保”是指担保人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包括最高额抵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 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3)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都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被担保人)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必须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其价值必须覆盖担保的数额。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如需反担保,应提供反担保方案。

  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核查并对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后,经财务总监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

  财务部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核查和对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时,应征询法务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总经理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2)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3)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5)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6)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该公司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三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三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及法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被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担保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提交法务部及财务部审核,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承办部门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六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及承办部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和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进行跟踪,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合同变更内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承办部门须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前履行其主合同债务。

  (1)承办部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工作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申请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且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总经理决定是否终止互保协议;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申请部门及法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2-2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一号成都国际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26楼2号。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6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和相关人员发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建平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在公司董事充分理解会议议案并表达意见后,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陈长春先生为董事会秘书。陈长春先生熟悉履职相关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满足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陈长春,男,中国国籍,清华大学会计系本科、研究生。曾在中国证监会担任干部、在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在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助理。现任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已经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 未持有公司股份;

  * 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

  办公电话:(028) 63231548

  传真:(028)63231549

  电子邮箱:public.sm@sc-shuangma.com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24日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D0018号

  致: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贵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22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2:0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公司508,912,438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66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493,364,762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4.6239%。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行了验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共计24人,代表公司15,547,676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0365%。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除公司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2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0,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4%。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2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0,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4%。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2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0,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4%。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6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22,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1%;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79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52,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27%;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8%;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4%。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预算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4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98,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4%;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8%;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7%。

  7、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发展战略》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4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98,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4%;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8%;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7%。

  8、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78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4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0%;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8%;弃权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8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8,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8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38,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查验,上述第1至10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李大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吴金凤

  _________________

  唐雪妮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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