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2-061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的议案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6日上午09:15一下午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09:15一下午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义乌香格里拉酒店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江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6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57,986,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因新冠疫情影响以视频方式出席)。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291,975,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74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6,010,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0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260人,代表股份66,915,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5,191,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14%;反对 21,900,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7%;弃权895,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119,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340%;反对21,900,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80%;弃权895,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9%。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6,223,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4%;反对 20,664,4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7%;弃权1,098,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152,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67%;反对20,664,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15%;弃权1,098,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8%。

  3、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2,312,5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94%;反对 24,592,9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0%;弃权1,081,2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241,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319%;反对24,592,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23%;弃权1,081,2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8%。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110,6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45%;反对 25,553,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7%;弃权322,6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039,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01%;反对25,553,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877%;弃权322,6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2%。

  5、表决未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978,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2%;反对 1,327,008,5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8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0%;反对66,741,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0%;弃权0股。

  6、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4,617,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91%;反对 22,258,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1%;弃权1,110,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546,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768%;反对22,258,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37%;弃权1,110,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5%。

  7、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268,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7%;反对 20,571,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8%;弃权1,146,7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197,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439%;反对20,571,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24%;弃权1,146,7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7%。

  8、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748,7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97%;反对 19,305,0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6%;弃权932,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677,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560%;反对19,305,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01%;弃权932,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丁志坚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丰律意字(2022)第053号

  致: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受新冠疫情影响采用视频方式)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表决行为视为股东行使其表决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见证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全部过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举行的第四十七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15时如期在义乌香格里拉酒店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过程,经核查,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时距通知公告发出的日期已达2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63名,所持股份总数为1,357,986,672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5月23日股票交易结束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50%。其中: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91,975,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7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股份66,010,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109%;

  (3)参加本次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260人,代表股份66,915,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4%。

  3、受新冠疫情影响及工作原因,公司董事、监事分别在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分别在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与截止2022年5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内容一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议案与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没有新的或修改的提案。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下列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5,191,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14%;反对21,900,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7%;弃权895,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119,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340%;反对21,900,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80%;弃权895,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9%。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6,223,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4%;反对20,664,4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7%;弃权1,098,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152,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67%;反对20,664,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15%;弃权1,098,6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8%。

  3、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32,312,5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94%;反对24,592,9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0%;弃权1,081,2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241,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319%;反对24,592,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23%;弃权1,081,2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8%。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110,6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45%;反对25,553,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7%;弃权322,6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039,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01%;反对25,553,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877%;弃权322,6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2%。

  5、表决否决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978,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2%;反1,327,008,5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88%;弃权0股;本议案遭到否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0%;反对66,741,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0%;弃权0股。

  6、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4,617,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91%;反对22,258,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1%;弃权1,110,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546,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768%;反对22,258,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37%;弃权1,110,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5%。

  7、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268,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7%;反对20,571,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8%;弃权1,146,7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197,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439%;反对20,571,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24%;弃权1,146,7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7%。

  8、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748,7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97%;反对19,305,0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6%;弃权932,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677,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560%;反对19,305,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01%;弃权932,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0%。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时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会推举的一名监事一起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除议案5以外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表决获得通过,议案5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未获通过。

  经核查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项 伟 经办律师:丁 亮

  项 伟

  2022年5月26日

本版导读

2022-05-27

信息披露